省司法厅2018年度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9〕118号)的要求,我厅对2018年度省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决策水平,为预算编制和相关部门运用评价结果提供依据。
二、 评价对象
湖北省司法厅整体支出;
部门预算项目:普法宣传、律师公证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纪检监察、监狱戒毒管理、基层司法业务、社区矫正;
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省对下法律援助转移支付项目、省对下社区矫正转移支付项目、省对下司法考试转移支付项目。
三、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以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评价重点,严格执行绩效评价的相关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要围绕具体支出及其产出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评价方法
主要采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文件确定的绩效评价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
五、绩效评价报告
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基础资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进行量化打分形成评价结论,填写绩效自评表、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如下:
省司法厅
2019年6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