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截至2025年,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在发展数量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等方面积极发挥专业优势。
实际工作中,我省两公律师工作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晰、措施不够完善等方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两公律师队伍规范化发展,制定出台《湖北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0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涉及管理责任、任职条件和程序、职责和权利义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管理责任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两公律师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包括执业审查、证书颁发与管理、队伍管理、执业监督、行政处罚等工作;两公律师所在单位负责两公律师的日常管理,做好遴选申报、作用发挥、考核奖惩等工作;律师协会负责对两公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指导、权益维护、培训交流、行业处分、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二)关于任职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是规范了任职条件。明确了“因工作变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的内容。二是明确了两公律师的执业审查、变更、注销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事项的办理方式,确立了“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的便民服务原则。三是明确了两公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审查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针对应当受理的材料,明确二十日的审查完成时限。四是针对两公律师因单位变更、证书损毁、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证书的,作出了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了依申请主动注销、依法被动注销的情形。六是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接收本地两公律师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初审意见。
(三)健全作用发挥机制
一是明确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两公律师管理工作,完善履职流程、依法决策机制、工作保障机制、年度考核等内容。二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统筹管理使用机制,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三是细化了开展两公律师业务培训、违法违规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线索移交处理等内容。
(四)关于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转换
明确了两公律师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两公律师注销证书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不再需要经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情形进行列举规定,提出了相关年限和考核要求,即“担任两公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两公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可以不经律师事务所实习,直接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对两公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执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两公律师脱离原单位后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得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担任在原单位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