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18年10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将《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列为拟修改的规章。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正式将《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修订)》列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
二、主要修改方面
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的要求,对办法中与现行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之处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水库安全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规定需利用水库坝顶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是依据2018年机构改革和职责变更,对有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国土、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
三是依据水库大坝与防汛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部分专业名称的表述进行了校正。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蓄引水”修改为“蓄水”;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渠系”修改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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