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9551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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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四个意识”、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作风建设的具体实践和根本要求。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抓落实的质效,确保中央、司法部、省委和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充分发挥党委办公厅(室)抓落实基本职能作用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及厅党委的关于抓落实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厅督查工作坚持厅党委统一领导、厅党委书记、厅长亲自抓、分管厅领导主要抓、厅办公室统筹协调重点抓、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同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地司法局、省厅各处室(单位)要从讲政治纪律、讲政治规矩的高度,高度重视抓落实工作,积极主动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反馈意见建议,确保政令畅通无阻。
第五条 凡厅党委、省厅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比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半年会、重要党建队建或专题会议)、省厅制定印发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等),凡会议主持人、文件中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参会单位和公文主送对象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方案),两个月左右上报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情况、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工作总结。
第六条 厅督查工作分日常工作督查和重点工作督查。
第七条 厅日常工作督查流程:对来自上级、平级、下级单位需要办理的日常文电,由厅办公室秘书科按规定统一登记编号,厅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批示同意后,厅办公室秘书科分送相关承办部门(单位)和厅办公室督办科;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厅领导批示指示和期限要求落实;厅办公室督办科予以登记并开展跟踪督办,在规定期限之前,采取电话短信书面督办等方式,适时予以提醒,确保按期限完成。
第八条 厅重点督查事项范围:(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法治办)和司法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活动精神和省(部)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提案;(3)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包括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重要文件精神、厅党委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纪要精神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4)省厅各处室(单位)年初提出的需要以省厅名义开展督查、经厅党委审议同意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厅重点督办事项方式:厅办公室根据重点督办事项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可采取电话短信督查、书面督查(发送督查通知单)、现场督查、联合督查、突击督查、明察暗访、提请厅领导召开协调会督查、提请厅党委以厅领导带队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予以督办。采取何种督查方式,由厅办公室根据重点督查事项的性质、繁简和紧急程度统筹确定。
第十条 各地司法局、省厅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处室(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抓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担任督查联络员,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对厅办公室的督办事项,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承办督查事项,及时向厅办公室(督办科)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厅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做好督查信息的收集、登记、梳理和更新,以及督查资料的收发、整理、归档等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抓落实,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职尽责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要指出问题,并责成说明理由、反馈改进意见;经3次督查仍未按时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影响重大、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督查台账,厅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司法局、各处室、各单位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同时将考评结果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其评价工作、班子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更不允许透露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事项,按照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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