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30453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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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6-12-30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切实履行信访工作主体责任,根据《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过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推动源头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信访生态;推动清仓见底,落实领导包案,压实基层和部门责任,全力攻坚化解信访疑难问题;推动改革创新,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推动科学决策,广泛听取民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集中汇集民智,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坚持主要领导带头,主动深入问题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下访,形成直面矛盾、解决问题的合力;坚持解决情况复杂、久拖未决、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需要完善相关政策的突出问题;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群众诉求,切实做到信访工作“四个到位”;坚持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厅(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下访接待群众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担当信访工作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厅党委书记、厅长每年年初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要相应层层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处室(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于当年1月20日前报省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次数。
1.省司法厅领导班子成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厅级干部每半年至少下访接待群众1次,每人每年至少包案化解1件。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下访接待群众1次, 每人每年至少包案化解2件。
3.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立足解决和减少本部门(单位)信访突出问题,适时组成下访工作组,由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带领开展下访接待群众工作。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下访可与“三万”活动,精准脱贫等结合开展,提高工作实效。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信访事项主要是:
1.从正常来信来访中筛选出来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2.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已经发生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3.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
4.进京赴省访、集体访。
5.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等信访事项。
6.其他需要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按照《湖北省信访条例》规定,依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工作要求,以带案接访、定时约访、一线走访等方式,深入信访事项发生地或信访人家中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现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可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同下访,集中会办;也可分组或个人单独实地走访;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到联系点下访。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通过“阳光信访”平台、网上领导信箱、微信公众号,上网听民声,下网解民忧,经常性阅批网上群众来信,回应网民关切。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根据排查出的信访突出问题,按照领导工作分工,提供给领导干部参考,由领导干部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约访、下访日程确定后,信访部门事先告知信访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各处室(单位)下访对象的确定,由本处室(单位)信访联络员提供和安排,并适时做好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下访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下访对待信访群众,应认真听取信访人员意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现场处理和解答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现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待研究后再作处理或答复。
第十六条 下访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落实化解措施;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梳理上报,提出解决的对策,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向省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单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两个月内办结。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领导对进京赴省访、集体访,应当约访,协调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处理意见,对诉求有理的,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解决,并亲自审定处理意见;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到位仍坚持过高要求的,落实责任人员做好稳控。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处室(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工作进行抽查,每半年对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将下访接待群众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接待群众,或只接待不依法解决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对引发进京赴省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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