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4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鄂司职评办〔202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4〕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评审范围:湖北省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中、初级技术人员。
(二)受理对象:2024年度在岗并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3.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4.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湖北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执行。
三、申报说明
(一)各律师事务所及公证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三)转评、晋升及年度评审次数。
1.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按照《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评审新的职称专业时,应先转评再晋升。
2.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次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专业相近或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3. 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职称评审。
四、申报程序
2024年申报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人员(不含武汉市中、初级)采取网上系统和纸质材料一并申报。
(一)网上系统申报
申报人员通过访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线上申报,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信息,推送至单位审核,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
(二)逐级审核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网上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职称申报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职称申报者所在单位是申报材料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是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数据录入必须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准确,《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及业绩材料均需上传审核盖章的版本。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高评办对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网上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受理纸质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经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高评办网上审核通过后,各市、州职改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确保报送的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签字、盖章,汇总后集中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至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专业高评办。
五、申报材料内容
为提高申报的规范化,纸质材料需按照以下顺序装订和装袋。主要包括:
(一)需装订的申报材料
1.评审材料目录(按申报人实际提供的以下所列2-9项材料内容编制打印目录)。
2.执业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诚信承诺书原件。
5.《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6.2021、2022、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7.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
8.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和检索页复印件。论文要求提供封面、目录、正文(不超过5页)复印件;著作要求复印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摘录)、编委会名单、本人编写代表性正文复印件(不超过20页)。
9.法律业务案卷(正高3份,副高3份,中级2份,初级1份)。
(二)不需装订的申报材料
1.《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原件12份,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2.《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2份,已审核盖章;第一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三)相关要求
1. 需装订的申报材料严格按要求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2. 申报材料用厚实的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正面注明申报者姓名、申报级别、申报专业。
3. 评审结束后,只退还评审通过人员《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未通过人员所有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原件。
4.《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及《诚信承诺书》,请登录省司法厅网站下载填写。
六、有关纪律要求
(一)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申报过程中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推荐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必须在单位公示,并出具公示证明,其他申报资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参评。
(二)强化各级审核、监督职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逐级对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七、申报时间、地址
(一)申报时间
网上材料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湖北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人事警务处(402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光顺027—87238605;彭岚027—87238583。
附件:
1.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
2.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3.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4.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5.单位公示证明(参考模板)
6.报送评审材料人员汇总表
湖北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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