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湖北省司法厅干部挂职锻炼、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31686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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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6-11-30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司法厅干部挂职锻炼、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干部挂职锻炼、借(聘)用人员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
第二章 干部挂职锻炼
第三条 选派范围。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驻村工作队、县(市区)挂职及信访岗位锻炼等;厅党委组织选派的厅机关干部与系统内基层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等。
第四条 选派对象。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与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 选派程序。除上级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要求外,厅机关干部与系统内基层干部的挂职锻炼应遵循以下选派程序。
(一)厅机关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应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1、提(报)名。采取组织安排方式进行,组织安排是由厅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方向,结合机关干部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领导工作经历情况,研究决定选派挂职人选。机关干部也可结合自身素质需要,主动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并得到审核批准。
2、审核。对挂职人选,由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提出意见,经商本人所在处室(单位)同意,并报请分管厅领导原则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和拟任职务建议。
3、挂职。拟挂职锻炼干部人选及任职建议,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挂职手续。
(二)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应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1、提名。由上级组织部门安排或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根据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提出,一般在年初或年末进行。
2、申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事先申请提出挂职需求和挂职计划。
3、挂职。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严格审核并提名人选,报请厅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确定挂职人选,办理相应挂职锻炼手续。
第六条 挂职方式及时间。厅机关与基层干部双向挂职一般实行平职级安排,时间一般为1-2年。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挂职时间的,由接收单位商派出单位同意后,再次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挂职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借(聘)用人员规程
第七条 除专项工作外,厅机关及直属机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帮助工作。
第八条 如确需借用人员帮助工作,用人处室(单位)应事先向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借用人员帮助工作的事由、拟借用人员要求及借用时间等。
第九条 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汇总并提出建议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批,报厅党委会研究。
第十条 拟借用人员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为3个月,如特殊工作需要延长,用人处室(单位)需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由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报厅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厅机关及直属机构(单位)确需聘用工作人员,统一交由厅办公室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送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审核。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汇总并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党委会研究决定。厅办公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所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每年年初或年末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除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外,其他时间原则上不选派或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借(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处室(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借用期间,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挂职锻炼、借用干部不转行政、工资等关系,其党组织关系转递,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即,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精神“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聘用期间,由用人处室(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其工资、保险等,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借(聘)用人员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挂职锻炼、借(聘)用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得提前结束或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挂职锻炼干部、借(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并放手让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借(聘)用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原则上由接收单位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严格按照《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挂职锻炼、借(聘)用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解除借(聘)用关系: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影响;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
(五)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借用人员的职级待遇,派出单位要保留原职务,对其在职级晋升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上要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一视同仁,各项生活待遇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干部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参加接收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其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干部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接收单位要作出组织鉴定,派出单位要进行考察,上述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借用人员帮助工作结束后,由用人处室(单位)出具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自行解聘,如需续聘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收挂职锻炼干部、擅自借(聘)用人员或自行延长期限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负责解释。
干部挂职锻炼、借(聘)用人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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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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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及人数 (挂职、借用或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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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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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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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选 (姓名、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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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室(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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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政治(警务)部 干部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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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委审批意见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