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范围
来 信 人:沈**
来信时间:2024-03-07
来信内容:
主要诉求:
请问湖北省是否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范围,扩大到全省执业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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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3-11
答复内容: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鄂司发〔2018〕40号)相关规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域化辖区规范,其范围确定为:(一)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化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化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