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湖北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有序地在湖北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工作,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湖北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bssftl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邮政编码:430071)。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董强;联系电话:87238571、87815189(传真)。
附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湖北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司法厅
2026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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