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湖北省司法厅微信二维码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省司法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4-24 17:30 湖北省司法厅

前言: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双向发力、协同推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我们精选了5个典型案例,现予以集中发布。

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均来自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在行政执法方面,既有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柔性执法实践,也有精准打击非法行医、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执法范例,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聚焦“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集中展现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线索核查、制发监督文书、移送问题线索等方式,精准纠治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执法偏差,切实发挥防错纠偏、源头防治的制度效能。在机制创新方面,突出呈现了行刑衔接的精准把握、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的协同联动、跨区域异地执法协作的规范推进等实践探索,为破解执法难题、提升监督效能提供了有益借鉴。所有案例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问题导向鲜明,法律适用精准,处置成效突出,既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也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明确了工作指引。

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正面典型的先进经验,深刻汲取反面案例的警示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制度成果,确保企业和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可感可及,以高质量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筑牢湖北法治政府建设根基。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民宿无证经营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 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无证行医案

案例三  某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对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案

案例四 某区司法局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执法监督案

案例五 某区司法局监督推动异地执法协作案

案例一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民宿无证经营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无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执法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个体工商户民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该民宿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营住宿、兼营简易餐饮,经营场所为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经营与生活区域未完全分离,部分设备、食材兼顾家庭使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民宿无证经营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民宿自2024年11月开展餐饮服务至案发,经营周期短、规模极小,餐饮经营总额仅982.60元。经营者长期在外务工,日常由其母亲代为管理,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不熟悉,并非主观故意实施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无主观违法恶意。案发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主动开展精准帮扶与合规指导工作:一方面向当事人全面解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申请流程及材料清单,让其认清自身违法事实、主动落实整改;另一方面安排专人全程对接,跟踪整改进度,协助其快速完成场所整改、材料提交等手续办理工作。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停止无证餐饮经营行为,全力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并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取得含小餐饮业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完成合法合规经营整改,其无证经营行为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综合研判,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过错、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坚持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未对民宿经营设备、食材等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执法行为对小微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的典型范例。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综合考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整改实效与危害后果,精准适用不予处罚规定,杜绝“一刀切”执法;坚持执法与指导同步推进,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指导合规,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营者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裁量适当、全程透明,为基层同类轻微违法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二

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无证行医案

【关键词】

无证行医 行刑衔接 因果关系判断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初,某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辖区内一处居民自建房内,有人在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镶牙等牙科诊疗活动。举报人反映,患者在接受诊疗后当天突发中风住院抢救。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展开全面核实。

【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场所为当事人自家三层民房,进门左侧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间被私自改造成牙科诊疗室,室内摆放两张牙科综合治疗椅、空压机、打磨机、消毒柜等器械,消毒柜内存放牙模,墙面张贴个人收款码,现场无任何医疗资质公示。当事人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也无个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属于典型的非医师无证行医行为。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某市卫生健康局重点围绕“行刑衔接”标准开展了审慎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还需具备“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情形。本案中,执法人员虽查明当事人存在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但系首次发现,且经详细调查取证及专业关联分析确认:患者突发中风系其自身基础性疾病所致,当事人实施的镶牙等非侵入性牙科诊疗行为并非导致患者中风昏迷的直接医学原因,违法行为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某市卫生健康局认为本案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移送标准。

某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没收全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目前当事人已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并停止了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办结。

【典型意义】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刑衔接机制的精准适用,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双重义务要求:一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必须依法审慎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不当移送。这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本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还需具备刑法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力和证据审查判断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非法行医等涉及人身损害的民生领域,执法人员必须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深入辨析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严格对照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逐一比对,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本案中,某市卫生健康局在查处无证行医时,没有机械地因出现“中风昏迷住院抢救”结果即移送刑事程序,而是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办案原则,对照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把握系首次发现的情节,深入辨析镶牙等非侵入性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基础性疾病导致的中风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确认不符合移送标准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既对非法行医行为实施了严厉的行政惩戒与取缔,又维护了行刑衔接机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了以罚代刑或不当移送。本案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民生领域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运用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三

某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对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执法 行刑衔接 污染环境罪 案件移送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1日,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区分局,对某工业园内非法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工业园2栋6楼(顶层)的某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接入外墙楼顶雨水管直接排放,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区分局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并取样送检,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总排口排放污水中六价铬浓度为3.92mg/L、总铬浓度为6.51mg/L、镍浓度为1.5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六价铬0.2mg/L、总铬1.0mg/L、镍0.5mg/L),其中:六价铬超标19.6倍、总铬超标6.51倍、镍超标3.04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检测结果,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区分局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该市公安局区分局,同步将相关资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该案于2025年10月30日刑事立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亮点是精准把握行刑衔接边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一方面,通过精准适用排放标准确定超标倍数,明确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全程留存执法痕迹,全程闭环管控,既能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也能为后续刑事诉讼提供扎实的证据支撑;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对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确保了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得到依法追究。本案对行刑衔接所面临的认定标准不一、立案不顺畅等现实难题提供了参考方案:一是确保调查全面,全流程留存合法有效证据,保证适用标准准确、证据链条完整;二是规范移送材料,严格按照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完成移送、抄送、告知,确保案件“移得出去、立得起来、诉得出去”;三是完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常态化会商机制,明确专人对接,及时协调推进刑事案件办理进展,实现“快查、快移、快立、快判”。

案例四

某区司法局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食品监管 不予立案 事实认定错误 复议监督和执法监督协同

【基本案情】

举报人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辖区商家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存在生产日期损毁、无法辨认的问题,要求依法查处。该局收到举报后将其定性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进行核查,并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发现该局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处理,同步将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某区司法局随即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某区司法局加强与复议机关协作,核查事实后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针对性提出三项监督整改意见:一是严格规范案件办理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流程与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执法人员事实认定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避免此类事实认定错误问题再次发生;三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监管秩序。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重新启动调查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同步完善案件审核流程、组织业务培训,整改结果已于2026年2月24日书面反馈复议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举报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复议机关精准纠正基层执法中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撤销不当决定,完成个案纠错;执法监督机关同步介入,以监督意见书推动被监督单位从流程制度、能力建设、理念作风三个维度系统整改。二者衔接联动,形成“复议纠错—线索移交—监督促改—源头规范”的闭环链条,既确保个案纠错成果落地,又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督效果,充分彰显了协同监督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制度效能。

案例五

某区司法局监督推动异地执法协作案

【关键词】

虚假宣传异地执法协作涉企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某区司法局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发现线索:投诉人向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其父亲在该区购买药品及保健食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诉求涉事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金额近十万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初步调查确认,涉案产品多为普通食品,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但销售主体为西安某药店,本地无管辖权。该诉求涉及跨区域执法协作,存在“违规异地执法”的潜在风险,某区司法局第一时间介入指导。

【监督处理】

某区司法局通过全面监督排查,精准厘清本案核心症结:一方面,若严格依据地域管辖规定不予受理,会导致群众合法维权渠道受阻,切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正规协作手续,擅自跨区域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属于“未履行协作手续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将构成违规异地执法,违反行政执法权限规定,损害执法公信力。同时发现,辖区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够规范、部门衔接不顺畅、责任边界不清晰等问题,亟需整改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某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全程督办职能,多措并举推动问题依法高效处置,坚决筑牢“违规异地执法”风险防线:一是启动执法监督联席会商机制,牵头召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市场监管所召开专题研判会,精准界定执法权限,确立“受理地牵头统筹、管辖地主办处置”的跨区域协同执法模式,从源头杜绝违规异地执法行为发生;二是强化执法全流程监督,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梳理投诉材料、固定涉案证据,规范制作线索移交函、证据清单等相关文书,所有移送资料均经某区司法局严格审核把关后,正式移送西安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确保执法线索移交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证据链完整;三是全程跟踪督办,安排执法监督专人负责对接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时跟进案件处置进度,协调解决两地执法协作中的沟通衔接问题,推动处置流程高效有序推进;四是推动个案整改向长效治理延伸,以本案处置为契机,全面梳理辖区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流程,制定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协作申请、线索移送、证据交接、案件协办、结果反馈等全流程规范,构建规范化、长效化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在某区司法局全程监督指导下,群众诉求得到圆满解决,经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发力、规范处置,除部分已食用商品外,其余涉案商品全部完成退货退款,投诉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辖区异地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效从源头防范“违规异地执法”等“两执四乱”等突出问题,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纠治“两执四乱”突出问题专项工作要求、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践行法治为民宗旨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执法监督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执法难题中的职能作用。某区司法局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既坚守异地执法合规底线,有效预防违规异地执法风险,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破解群众跨区域维权难题,推动“监管刚性”与“服务温度”深度融合。同时,探索“个案办理-源头整改-长效建制”的治理路径,以单个跨区域执法难题为切入点,举一反三补齐异地执法协作制度短板,完善全流程工作规范,推动解决一类问题、健全一套机制,从根源上防范同类执法不规范问题发生,有效提升基层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同效能与规范化水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基层治理法治能力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