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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鄂司办文〔2025〕5号

2025-12-24 11:10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通知》(司办通〔20252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申办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通知如下:

一、202611日起,除涉及不动产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外,其他公证事项的公证执业区域变更为湖北省全省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营业执照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四、各市州司法局统一收回辖区内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并于20251231日前报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进行换发新证。

各地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展公平竞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指导、督促公证机构严格遵守公证执业区域规定,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51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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