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还需要征得表兄弟姐妹的同意,真的吗?
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还需要征得表兄弟姐妹的同意,真的吗?是真的。虽然听上去有些离谱,但高女士近期遇到的事情却是切切实实的发生了。
小编在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了解到,2023年4月3日,高女士来窗口处办理公证业务,咨询继承父母房产的相关事宜,言明她父母生前遗留有一处房产,她是独生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经不在了,现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员刘雪霞了解清楚实际情况后却告诉她,此事需要征得其表兄弟姐妹的同意,高女士表示十分不解。

如上图所示,本案涉及房产是高爸和于妈婚后的共同财产,他们仅有高女士一个子女。但于妈去世较早,于妈过世时,其母也就是高女士的外婆仍在世,因为房产不着急出售,高女士一直到近期才想起来办理过户,但此时,外婆已经不在,外婆生育的三个子女也都因为不同的原因先后去世了。其中,于大舅留下两个孩子,就是于A和于B,于小舅遗留下一个女儿,即于C。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本案中,于妈的遗产就是于妈在所涉房产中占有的50%产权。于妈于2005年过世那一刻,遗产继承即开始了,这50%的房屋产权应当由当时都在世的外婆、高爸和高女士三人共同继承,外婆应当继承该房屋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但是外婆一直到去世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那么外婆应当继承的16.66%也就成为了外婆的遗产,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
外婆的三个子女虽都在她之前死亡了,但是三子女各自育有下一代,三个子女应该继承的份额应由他们各自的子女代位继承。所以,目前看来,高女士想要获得这套房产全部的产权,还需要得到其表兄弟姐妹也就是于A、于B、于C的同意。
公证员在此提醒各位,遗产继承尽量及时办理,不要等着、拖着,因为转继承是可以一直往下转的,时间越长,牵扯的继承人会越来越多,继承手续会越来越复杂。
来源:襄阳公证处 刘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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