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给抚养费吗?
因感情不和,妻子与丈夫常年分居,丈夫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妻子可否主张丈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咨询
朱某和丈夫李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两人因感情不和,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其间,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全由朱某一人承担。近日,朱某的工作遇到困难,处于无业状态,基本生活难以为继。为了维护自己与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朱某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刘斗律师热情接待了朱某。了解情况后,刘斗认为本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朱某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代理案件,向对方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争论焦点
刘斗告诉记者,本案的难点在于,朱某在未和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朱某与李某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两个未成年子女随母共同生活,但李某不能因其与朱某分居而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其次,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李某也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养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父母的工资收入、抚养能力是直接影响子女生活教育水准高低的重要因素。
虽然朱某与李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朱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孩子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但朱某与李某已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一旦朱某工资收入有所减少,不能满足母子三人的需求,那么这将影响到孩子的成长。
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是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爱护。李某不能以其与朱某未离婚、朱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从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应当赋予未成年子女向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刘斗建议,朱某可以先向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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