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01150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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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03-31 |
文 号 | 鄂司规【2020】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有效】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
关于印发《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戒毒管理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和《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司规〔2019〕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3月31日
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结合司法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执法为民,实现厅本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坚持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司法厅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司法部文件以及司法厅“三定”规定,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司法部或省司法厅机关委托履行行政许可初审复审、行政检查、行政决定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省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或受省司法厅委托实施投诉件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本处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确定执法检查计划信息;确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确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编制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厅办公室负责在厅官网司法行政栏目下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拟公示的执法信息,报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审核;办公室审核后,在厅官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以司法厅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按季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厅官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能当日及时撤回的,应当日撤回。当日撤回确有困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厅官网撤回。
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报送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基本情况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特殊情况,根据要求,随时报送。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结合各自的执法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行为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各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行为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并经立法一处法核后,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备案,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因法律变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和公布。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应当将拟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意见,送立法一处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有关要求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厅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立法一处要认真做好厅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会同厅内有关处室做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工作。装备财务保障处要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经费保障。科技信息处要会同相关处(室),研究开发厅机关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信息共享。
建立厅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加强对厅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三项制度”工作协调会,研究部署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工作协调会主要由分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的厅领导召集,办公室、立法一处、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的负责同志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具体牵头组织。
省戒毒管理局、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实施办法要求,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对《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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