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2026年5月1日—5月31日)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24852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6-03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申请人/机构 | 许可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机关 |
| 余汪洋、潘晶、张倩 | 设立新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49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湖北极联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湖北极联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湖北极联律师事务所。湖北极联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余汪洋。 | 2026年5月7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 | 注销律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0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你所提交的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和《关于同意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初审意见》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注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注销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 | 2026年5月8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王晶晶、江政、陈新 | 设立新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1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湖北锦佑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湖北锦佑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湖北锦佑律师事务所。湖北锦佑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王晶晶。 | 2026年5月8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莫艺涵、王星海、李名升 | 设立新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2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湖北昭悟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湖北昭悟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湖北昭悟律师事务所。湖北昭悟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莫艺涵。 | 2026年5月14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设立分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3号 | 咸宁市司法局已将《关于申请设立湖北宁华(嘉鱼)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所提交的湖北宁华(嘉鱼)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所设立湖北宁华(嘉鱼)律师事务所,湖北宁华(嘉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耿协洲。 | 2026年5月14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 | 设立分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4号 | 咸宁市司法局已将《关于申请设立湖北汉丰(咸宁)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所提交的湖北汉丰(咸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所设立湖北汉丰(咸宁)律师事务所。湖北汉丰(咸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吕明山。 | 2026年5月2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安徽大森(武汉)律师事务所 | 设立新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5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安徽大森(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安徽大森(武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所设立安徽大森(武汉)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武汉)律师事务所为负责人为江成林。 | 2026年5月22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徐德强、吴远本、郭予萱 | 设立新所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6〕56号 |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湖北格税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湖北格税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湖北格税律师事务所。湖北格税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徐德强。 | 2026年5月22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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