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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关于准予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2025-12-23 16:47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5-43685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5-12-17
文    号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5〕15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

咸宁市司法局已将你所提交的变更负责人申请材料和《关于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所负责人由陈艳霞变更为赵康。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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