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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注销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关于准予注销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25-04-23 15:54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5-15249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5-04-16
文    号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5〕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你所提交的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和《关于同意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初审意见》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注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注销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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