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09494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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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03-11 |
文 号 | 鄂司许决鉴字〔2025〕10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2025年3月10日收到你单位的注销申请及申请材料,经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办理人身份证或单位信函及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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