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设立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31514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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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文 号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4〕1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李海龙,王松林,陈书克: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李海龙。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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