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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设立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关于准予设立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24-06-14 08:53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4-28922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6-11
文    号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4〕7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刘昌钊,胡文兵,司宗江:

武汉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设立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及你们提交的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该所设立。该所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为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湖北和以胜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刘昌钊。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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