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1637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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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文 号 | 鄂司许决鉴字〔2024〕12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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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19年1月1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经核实,你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五年使用期限届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延续。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办理人身份证或单位信函及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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