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1633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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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3-21 |
文 号 | 鄂司许决律所字〔2024〕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司法局已将《关于同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初审意见》和你所提交的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经审核,认为你们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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