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人行政许可事项(2026年10月12日-10月18日)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32449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10-19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申请人 | 许可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 陈胜鹏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1号 | 你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马洁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2号 | 你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秦继跃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3号 | 你于2026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1月0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戴攀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4号 | 你于2026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1月0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杨智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5号 | 你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杨西安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6号 | 你于2026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1月0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熊元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7号 | 你于2026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李园园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8号 | 你于2026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在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邓勇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39号 | 你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在鹤峰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鹤峰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陈运星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40号 | 你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在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类别为痕迹鉴定(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2日 |
| 邹鸿享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41号 | 你于2026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增加的执业类别为:微量物证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6日 |
| 杨卫东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342号 | 你于2026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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