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人行政许可事项(2026年6月1日—6月30日)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25043 | 分 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7-03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申请人 | 许可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机关 |
| 邓光荣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82号 | 你于2026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5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蔡中祥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83号 | 你于2026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5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段六生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84号 | 你于2026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5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尹学青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89号 | 你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分领域及项目为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1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李家明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0号 | 你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分领域及项目为: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1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周诗义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1号 | 你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分领域及项目为: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医疗损害鉴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1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方亮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2号 | 你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分领域及项目为: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1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刘学政 | 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3号 | 你于2026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2026年6月10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胥少平 | 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5号 | 你于2026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6月18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 张炜 | 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司许决鉴字〔2026〕196号 | 你于2026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6月18日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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