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美玲-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28383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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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08-25 |
文 号 | 鄂司许决鉴字〔2025〕4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包美玲:
你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在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类别为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水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室内空气污染损害鉴定、室内空气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鉴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