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司法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45226 | 分 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11-14 |
文 号 | 鄂司许决鉴字〔2024〕27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刘祥:
你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