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芳-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4-13459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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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2-28 |
文 号 | 鄂司许决鉴字〔2024〕6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胡文芳:
你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在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登记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类别为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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