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40035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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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09-0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1 | 委 托 | 1.委托人身份材料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4.涉及夫妻间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城市房屋所有权 1、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2、当事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 1、《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房地产登记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不动产物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码头、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港口码头权、山林权、草原权等证明材料。 (五)动产物权 1、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债权 1、当事人持有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单及其它可以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 1、证券交易登记机构: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八)著作权 1、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2、当事人作品已经创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九)专利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十)商标权 1、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原产地地理标志 1、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商检机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行业商会等机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十二)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无形财产 1、可以证明其他无形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 2、个人承诺。 (十四)人格权/身份权 1、与委托人人格权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委托人身份权利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五)一般事务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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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2 | 声 明 |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3.声明书(需提供N+1份,声明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①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 ②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等。 3、财产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身份证明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 ③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④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文件; 2、涉及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商标转让声明 1、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声明 1、与声明事项相关的必要的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3 | 赠 与 (单方)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 3.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4.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材料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
4 | 受 赠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有效的赠与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有效的赠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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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遗 嘱 | 1.遗嘱人身份材料原件;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被监护人、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 遗嘱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2、遗嘱变更适用此条。 (二)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2、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档案》; 3、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等足以证明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4、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遗嘱信托 1、受托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处理事务的遗嘱 1、与处理事务相关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公证书。 (六)其他遗嘱:与遗嘱处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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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 证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保证能力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保证书 1、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二)保函 1、保函。 (三)其他保证 1、保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
7 | 公司章程 | 1.申请人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1)文本草稿;(2)就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有效通知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方式、内容、时间),采取公告通知的,应提供开展公告的证据材料;(3)提供出资证明材料(股权凭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提供持股证明(4)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5)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流程、表决方式,就公司章程订立修改的表决结果记录、汇总的方式); 3.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订立(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文本草稿、召开股东会通知材料、股权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不能出席股东的书面委托材料、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议程或方案。 2、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需提供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的公司章程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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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认领亲子 | 1.当事人身份材料; 2.司法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2、涉及支付补偿款或抚养费的,需提供协议文本草案。 |
9 | 出 生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台同胞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往来通行证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出生证明材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之一即可。 ①医疗机构:《医学出生证明》; ②公安机关: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籍档案》; ③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有人事权的单位: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 ⑤以前办理过的出生公证书原件。 2、若父母离异,需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申请人的父母已经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之一即可: ①公安机关:《死亡医学证明》; ②医疗机构:《户籍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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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 存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需要提供当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
11 | 死 亡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要求户籍在湖北; 3.死亡证明; 4.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等); 5.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过世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与死者同在一户籍内的《居民户口簿》,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2、死亡证明: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 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注:如果证明是湖北开具,可以不受死者户籍地限制。 (一)正常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①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②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③有人事权的单位:死亡证明材料。 (二)非正常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意外死亡鉴定报告》等材料。 (三)宣告死亡 1、申请人和死者的利害关系证明; 2、法院死亡宣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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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 籍 |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护照签发机构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
13 | 监 护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为监护人);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法定监护 1、证明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籍档案》、《独生子女证》或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履历表、《结婚证》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书及材料;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书。 (二)指定监护 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书;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委托/协议/意定监护 1、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3、委托/协议/意定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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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户籍注销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因死亡户籍注销 1、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申请人与死者利害关系证明。 (二)因迁移户籍注销 1、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
15 | 未做过户籍登记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户籍登记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公安机关:无户籍登记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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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曾用名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公安机关:曾用名证明材料; 2、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档案材料等曾用名证明材料。 |
17 | 住所地(居住地)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户口簿、有效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公安机关:居住证或住所地证明。 |
18 | 学 历/ 学 位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教育机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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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 历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自然人的单位出具的该自然人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反映法人经历等证明材料,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可以反映法人经历变更全部或部分情况,单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自然人经历 1、用人单位:证明书、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保部门:当事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税务部门:当事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 (二)法人经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法人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非法人组织经历 1、非法人组织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非法人组织经历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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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 务 (职称)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3.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等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职务(职称) 1、用人单位:证明书或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专业技术职务 1、有关单位: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 |
21 | 资 格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1、法人资格证书: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二)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1、经营范围涵盖涉知识产权代理以及维权代理:例如营业执照等。 (三)职业资格 1、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22 | 无(有) 犯罪记录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3.需提供当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无犯罪记录 1、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证明。 |
23 | 未 婚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当事人签署《未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
24 | 未再婚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3.《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等 (一)离婚未再婚 1、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 2、当事人签署《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二)丧偶未再婚 1、民政部门:结婚证; 2、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 3、当事人签署《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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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已 婚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初婚 1、民政部门:结婚证; 2、在民政部门留存的声明书和承诺书档案; 3、《初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二)再婚 1、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 2、民政部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3、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26 | 亲属关系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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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27 | 用于继承的 亲属关系 |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应为继承人之一)及健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亲属关系证明: ①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 ②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民政部门:收养证; ④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工履历表等。 2、死亡证明: ①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②公安机关: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等材料; ③有人事权的单位:死亡证明材料; ④法院死亡宣告判决。 |
28 | 收 养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收养人为申请人,关系人为被收养人); 2.收养登记证等;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收养关系 1、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等。 (二)事实收养 ①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 ②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29 | 抚养事实 | 1.当事人身份材料(抚养人为申请人,关系人为被抚养人); 2.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抚养事实 ①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 ②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 |
30 | 财产权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财产凭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股权 1、相关部门:股权证明书、证券公司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著作权 1、相关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三)专利权 1、专利主管部门:专利证书。 (四)商标权 1、商标主管部门:商标登记证书。 (五)存款 1、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包括定期、活期存折等。 (六)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管理部门:《不动产权证书》。 (七)动产物权 1、有关部门:动产权利凭证:如《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其他财产权 1、相关部门:财产凭证。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31 | 收入状况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等。 |
32 | 纳税状况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可以反映纳税情况的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33 | 票据拒绝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为票据持有人); 2.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3.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4.银行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通知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票据权利证明: 1、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2、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3、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证明或退票通知等。 |
34 | 选票 | 1.当事人身份材料,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2.参与本国大选投票的材料; 3.选票; 4.封装选票的信封、邮票、地址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选票。 |
35 | 指 纹 (印鉴)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印鉴式样/签名式样;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指纹 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说明公证书使用目的。 (二)印鉴式样 1、印章。 |
36 |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由有关部门出具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3.评估报告;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 1、新闻媒体等有权部门:相关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37 | 查无档案记 载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由档案部门或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的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1、档案管理部门或保管档案的单位: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
38 | 证 书 (执照)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相关管理部门:证书(执照)原件。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39 | 文书上的签 名 (印鉴)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需要证明签名(印鉴)的文书。 |
40 | 文本相符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需要证明文本相符的文书原件。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1 | 保 全 证 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3.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1、证人与保全事项有关联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委托律师函等。 (二)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 1、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2、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的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三)保全送达行为 1、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2、拟送达标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3、需要送达的文件。 (四)保全购物过程/保全现状/保全网页/保全电子邮件/其他保全行为 1、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五)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1、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六)保全服务器数据/其他电子数据/其他证据 1、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2 | 拍 卖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竞买人)的资质证明,拍卖人的资格证明、拍卖师的资格证书等; 3.拍卖公告以及现场展示情况; 4.含拍卖规则的拍卖活动的实施方案; 5.拍卖活动得到相关部门(拍卖标的的主管机关、市场监管机关以及其他权利人)的批准或许可; 6.拍卖标的的来源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拍卖主管部门出具的拍卖人、拍卖师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 2、委托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协议或政府指定拍卖的文件; 3、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拍卖文物的,提供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许可;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提供评估结果; 4、拍卖人制定的拍卖公告、含拍卖规则的拍卖活动实施方案; 5、委托人持有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3 | 招 标/ 投 标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质证明;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4.招标活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5.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质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招标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招标协议;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文件; 5、招标主管部门出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质证明; 6、评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标报告。 |
44 | 开 奖 (评奖)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开奖(评奖)主办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 3.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 4.开奖(评奖)的公告或通知; 5.开奖(评奖)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主办单位制定的开奖(评奖)的活动公告、通知、规则; 2、开奖(评奖)活动如需批准或许可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证明。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5 | 股份公司创立大 会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公司创立大会参加人的资质证明; 3.创立公司的有关文件、依据,包括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 4.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5.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等; 3、发起人制定的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创立大会议程; 4、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6 | 其他会议监督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会议参加人的资质证明; 3.会议有关文件、依据,包括协议、会议议程等; 4.会议通知(公告); 5.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主办单位持有或制定的会议相关文件、依据,包括协议、议程等; 2、主办单位制定的会议通知(公告); 3、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
47 | 股 票 认购证抽 签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股票发行人、承销人(代销人)、抽签人的资质证明; 3.抽签规则、抽签的公告或通知; 4. 抽签活动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 5.抽签软件可靠性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股票发行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2、主办单位制定的抽签规则; 3、主办单位制定的抽签通知(公告); 4、抽签活动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8 | 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 摇 号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的资质证明,包括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3.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规则; 4.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的公告或通知;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6.摇号软件可靠性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房屋销售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许可证; 2、销售单位制定的摇号通知(公告)、摇号规则; 3、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4、经销售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购房者名单; 5、符合资格购房者名单建议经开发商、不动产管理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后提供。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49 | 升 学 派 位 (摇号)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升学派位摇号规则; 3.升学派位摇号的公告或通知; 4.升学派位摇号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5.摇号软件可靠性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主办单位制定的摇号通知(公告)、摇号规则; 2、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3、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升学者名单; 4、符合资格升学者名单建议经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后提供。 |
50 | 其 他 摇号/抽签活动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的资质证明; 3.活动规则; 4.摇号软件可靠性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主办单位制定的摇号、抽签通知(公告),摇号、抽签规则; 2、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3、参加摇号、抽签的名单。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51 | 土地使用权 出让 招拍挂 | 1.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符合规划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证明材料; 4.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5.拍卖师的资格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体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2、出让人制定的招拍挂的通知(公告)、规则; 3、委托招拍挂的,提供出让人与实施人的委托协议; 4、招拍挂实施人的资质证明,如拍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等。 |
52 |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的协议 | 1. 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涉及婚姻关系的协议,需提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3.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单等; 5.涉及收养、抚养、扶养、赡养、寄养的,需要提供当事人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档案、职工档案、干部(职工)履历表等证明材料及抚养、扶养、赡养、寄养人的能力证明材料; 6.协议文本(需提供N+1份,协议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当事人签署未(再)婚承诺书。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 (三)离婚协议 1、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 2、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 3、涉及子女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独生子女证、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 2、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 3、涉及子女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独生子女证、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双方确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单等; 2、涉及子女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②公安机关:能够反应亲属关系的《户籍档案》; 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 收养协议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条件的其他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状况、经济能力状况证明; 3、送养人提供同意送养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解除收养协议 1、经公证的收养协议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材料等可以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如: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等。 (八)抚养/变更抚养权/扶养/赡养/寄养协议 1、当事人关系证明: ①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 ②户籍管理部门:户口簿、户籍档案; ③档案管理部门:职工档案; ④有人事权的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2、抚养、扶养、变更抚养权、赡养、寄养人能力证明材料。 (九)遗产分割协议 1、继承权利证明,如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等; 2、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十)分家析产协议 1、当事人关系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十一)遗赠扶养协议 1、当事人关系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十二)监护协议 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十三)意定监护协议 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等。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53 | 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当事人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3.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供经批准的证明材料; 4.需具备相关资质的,需提供资质证明; 5.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协议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的协议;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转让事项相关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 1、当事人关系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3、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开发商,则要求提供销售(预售)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合同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如建设部门: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四)其他财产关系合同 1、当事人关系证明:如婚姻登记部门: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等;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54 | 知识产权合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权利凭证,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 3、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协议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著作权转让/使用许可合同 1、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登记证等。 (二)商标权转让/使用许可合同 1、商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商标登记证书。 (三)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1、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 (四)商业秘密合同 1、缔约各方认可的商业秘密相关资料。 (五)技术开发合同 1、当事人草拟的合同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的合同、协议。 (六)技术转让合同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权属证明; 2、可以证明技术所有人的相关凭证或协议等。 (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 |
55 | 劳 动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与合同有关的资质证书、职务/经历证明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相关主管部门:与合同有关的资质证书、职务证明、经历证明等; 2、当事人草拟的合同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56 | 解除劳动关系协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劳动主管部门:劳动关系证明; 2、当事人草拟的协议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 |
57 |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裁定书等;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劳动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劳动关系证明; 2、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工伤认定书; 3、当事人草拟的协议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58 |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损害发生的事实证明材料; 3.造成损害结果、金额的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相关部门出具的损害事实证明材料,如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草拟的协议文本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起草、修改。 |
59 | 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政府征收令等相关文件;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4.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房屋文件; 3、拆迁办相关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 |
60 | 移民安置协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移民安置政策等相关文件; 3.移民安置协议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相关主管部门: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2、移民相关部门提供的协议文本。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61 | 精准扶(脱)贫协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精准扶(脱)贫等相关文件; 3.精准扶(脱)贫协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相关主管部门:精准扶(脱)贫等相关文件; 2、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 |
62 | 污染防治协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3.污染防治协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相关主管部门: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2、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 |
63 | 资助出国留学协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留学人员留学资格证明; 3.担保人收入证明等;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2、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64 | 合 作 协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合作协议;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当事人草拟的协议文本。 |
65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董事会(股东会)组成情况证明文件; 2.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3.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企业信息咨询报告; 2、决议文本。 |
66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决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职工代表名单; 3.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决议文本。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67 | 其他组织成员决 议 (决定)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其他组织成员名单; 3.决议文本;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决议文本。 |
68 | 其 他 合 同 (协议) |
| 1、协议文本。 |
69 | 法 定 继 承 |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2、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 3、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4、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70 | 小 额 继 承 |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档案等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4.财产权利凭证;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申请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一人); 2、继承情况简单; 3、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5、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 6、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71 | 遗 嘱 继 承 |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遗嘱公证书; 4.财产权利凭证;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公证机构:(遗嘱)公证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72 | 股东资格继承 |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财产权利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持股证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企业信息咨询报告;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股权证明、出资证明、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73 | 个人独资企业继 承 | 1.继承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财产权利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持股证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咨询报告;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74 | 受遗赠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遗赠公证书; 4.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有效遗赠书; 2、遗赠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75 | 其他 继承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2、财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76 | 借 款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贷款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借款合同文本; 2、金融主管部门:金融许可证等。 |
77 | 借 用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借用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借用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2、借用合同文本。 |
78 | 无财产担保的租 赁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文本。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79 | 抵 押 贷 款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贷款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抵押人是法人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2、抵押贷款合同。 |
80 | 担保合同、保函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贷款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担保人是法人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担保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5.担保主合同;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担保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担保合同、保函文本。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81 |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赊欠货物的合同文本。 |
82 | 各种借据、欠单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债权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 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借据、欠单文本。 |
83 | 还 款(物) 协议、还款承诺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债权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以及主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文本; 2、上述协议或承诺所涉及到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3、债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84 | 以给付为内容的协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与协议有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3.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①公安机关:户籍档案; ②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 ③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 ④公证机构:公证书; 2、协议书文本。 |
85 | 调 解/ 和 解 协 议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一)调解协议 1、与调解议有关的财产凭证; 2、调解人身份材料原件; 3、调解协议书。 (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有关的财产凭证; 2、和解协议书。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86 | 融 资 合 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债权方需为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并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融资合同文本。 |
87 | 债务重组合同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债务重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债务重组合同文本。 |
88 | 符合规定的其他债权文 书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3.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其他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89 | 执 行 证 书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3.履行债务的相关材料(如银行流水);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流水单; 3、如有抵押财产,需提供财产凭证与他项权证。 |
90 | 公 证 登 记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财产权属凭证; 4.债权人主张债权催收借款相关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3、起重机购销合同及发票或其他权利权属证明。 (二)大坝/渠道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部门:大坝/渠道权属凭证或其他权利权属证明。 (三)公路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公路权属凭证或其他权利权属证明。 (四)矿山机械抵押登记 1、矿山机械的购销合同、发票; 2、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机械权属凭证。 (五)码头岸线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的码头岸线的权属凭证或其他权利权属证明。 (六)其他抵押登记 1、相关部门:权属凭证。 |
编号 | 公证事项 | 公证证明材料 | 分项及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
91 | 公 证 提 存 |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或合同等; 3.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 4.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一)清偿性提存 1、已经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或文书,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协议)、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等; 2、债务确实无法履行的证据材料; 3、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为内容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二)担保性提存 1、担保文书,如:购销合同、担保书等; 2、缔约各方所拟定的合同或协议; 3、以提存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协议。 |
注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注2:身份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①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②申请主体为法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书(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申请)等证明材料。
注3: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注4:公证机构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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