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开放制度】湖北省司法厅会议开放制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68179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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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12-15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制订会议开放制度。
第二条会议开放的对象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可面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公益建设的行政立法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按程序确定列席会议代表。
(一)办公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5个工作日,在厅门户网站和“湖北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会议开放消息,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二)有意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于会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办公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与会议议题的相关性选择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
(四)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1个工作日向列席代表发放相关会议议题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列席会议代表应遵守事项。
(一)列席会议的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方可离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需事先请假。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二)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建议,也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三)会议结束后,办公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应及时向列席会议的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并公开。
(四)属于保密内容或未形成定论的,列席会议的代表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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