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0291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29922 | 分 类 | 司法;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8-21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罗永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所称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法律工作者,实际涵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主体。其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审批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业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无相关执业资质要求,准入门槛较低,主要按照登记经营范围经营,不能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监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整顿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2025年,按照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聚焦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排查整治。经排查,全省企业名称含“法律”、经营范围含“法律咨询”的经营主体1944家,其中515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专项行动期间,工作专班累计接收问题线索170余件,建立工作台账并实行销号管理,依法及时查处了一批机构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调解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二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源头治理。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各项制度规范,执行鉴定回避、现场查体、专家随机抽选、集体评审等工作机制,强化鉴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压缩违规操作空间;通过经办窗口、线上平台开展政策科普,向工伤职工普及鉴定流程、权利义务、正规维权渠道,引导工伤职工理性维权。
三是畅通法律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人社部门依托“湖北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劳鉴专区,公布劳动能力鉴定举报电话,提供线上再次鉴定申请服务,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处置职工诉求,防范矛盾激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12315平台接收处置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抽查、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完善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与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纳入相关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以提案办理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等部门扎实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规范劳动鉴定服务管理。深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严格落实鉴定过程全程可追溯、鉴定结论集体评审制度。综合运用投诉受理、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执业监管,督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落实内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辅助业务的流程管理。
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公安、市场监管、人社、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排查、联合执法、线索移交和行刑衔接机制,从严查处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以“咨询服务费”“资料指导费”“成功后感谢费”“包过退费”等名义实施的变相风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和指导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深入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动态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服务专题培训,引导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规政策,引导职工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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