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0768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6-29916 | 分 类 | 司法;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8-26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殷书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商事调解制度落实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提案紧抓《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契机,客观翔实梳理了当前我省商事调解发展现状,问题剖析深刻、贴合实情,对策建议务实可行、操作性强,兼具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操性,对我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支点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现就提案中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条例》实施前我省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7月,我省名称、经营范围含“商事调解”的组织机构一共108家,整体呈现四个突出特征:
(一)资产规模普遍偏小。注册资金跨度从3万元以下到50万元以上不等,仅约12%的机构(13家)达到或超过30万元门槛,绝大部分都是小作坊式机构,体量尚有不足。
(二)主管部门多头管理。83.3%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司法局,金融、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参与管理的专业性机构占比约13.8%,还有少许机构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三)区域发展极不均衡。武汉市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67家,占比62%,其中武昌区占比42.6%,其次依次为荆州、黄石、襄阳,分别占比11.1%、6.5%、6.5%。
(四)成立时间高度集中。2023年至2025年新设立数量增长迅速,成立数量占比约为80.6%,2026年增速放缓。
上述108家机构不是《条例》法定意义上的商事调解组织,必须完成一年过渡期整改,取得执业证书后,才能成为合规法定商事调解组织。
二、我省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多项贯彻落实举措。
(一)组织专题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相关业务机构进行学习贯彻《商事调解条例》专题视频培训,转发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申请材料审核指引,就商事调解有关工作进行强调。同时,省司法厅收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条例》《管理办法》理解与适用中若干实务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并报送司法部分析研判,为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二)规范运行机制,激发组织活力。一是明确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必须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商事调解组织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排斥其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时收取“成本加微利”的合理费用,其资产及收费用以维持机构运转,暂未有对设立新机构给予补贴进行规定。二是加强技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支持人民法院依托在线平台开展调解、材料提交和司法确认等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和司法确认便利化。
(三)推动资源整合,构建解纷网络。《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省工商联牵头通过“司法保全+商会调解”“法院+商会+人社”“线上+线下”等多元模式,高效化解跨省承揽合同纠纷、历史债务危机等一批复杂疑难案件。部分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先试,积极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等社会力量,探索“线上推送流转、音视频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就近就地化解,推动降低群众解纷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四)强化宣传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省经信厅、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律协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联企e课”“普法宣传进企业”“律师进企业 服务促发展”及2026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行动等活动,围绕企业经营中易发多发的股权纠纷、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依托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及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专业优势,开展《条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风险科普、案例宣讲,建立清欠与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引导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主动了解、熟练运用商事调解机制化解纠纷,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三、下步工作打算
省司法厅将立足本地区经济发展、市场主体需求,认真施行《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合理布局,避免盲目设立、资源浪费,构建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事调解工作体系。
(一)完善制度机制。根据《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正研究制定湖北省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办法,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机构变更与注销、执业证书管理、撤销许可和备案事项等执业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明确案件受理、调解、回访、归档全流程操作规范,引导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员选任、培训和考核制度,规范调解费用收取标准,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法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监管、商务、仲裁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商事调解协调对接机制,推进我省商事调解行业高起点、规范化发展。
(二)打造示范标杆。借助全省营商环境“小切口”改革工作契机,省司法厅组织将武汉、宜昌等10个地区纳入“探索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逐步发现、挖掘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梳理总结,探索形成一批商事调解体制机制创新示范样板,重点培育一批专业精细、综合实力雄厚的标杆调解机构。此外,立足我省金融、知识产权、现代化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逐步培育一批行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品牌;结合涉外高端商事服务需求,探索依托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培育我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三)强化行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手续。计划于2027年4月30日前,通过转型、衔接过渡,推动存量组织取得执业证书或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不再从事商事调解活动。在今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上,贺荣部长明确提出要筹备设立商事调解协会,湖北省也将依法筹建商事调解协会,明确协会章程,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组建本地专业商事调解人才库,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着力培育一支“懂法律、通政策、熟行业、善调解”的商事调解力量,逐步完善行业自律。
(四)加强宣传引导。针对中小微企业对商事调解认知不足、运用不熟练等问题,通过政务新媒体、企业服务平台加大商事调解法规解读、纠纷处置流程科普,向企业普及商事调解优势,引导企业将商事调解纳入争议解决首选项。同时,联合省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常态化开展“商事调解进企业”、企业走访等活动,发放“调解流程图”“费用标准表”等简明材料,让企业维权有依据、调解有路径、处置有效率。
湖北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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