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017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31402 | 分 类 | 司法;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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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5-08-19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省民革: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长江大保护法治保障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贵单位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现就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长江大保护法治保障的建议中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答复如下:
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要求,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我厅在审核登记工作中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严格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细则》,坚持“凡登记必评审”原则,联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拟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目前,我省共审核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6家,分别位于武汉、襄阳、荆州、宜昌市和恩施州,覆盖全领域(海洋类除外)的鉴定机构有3家,所有机构均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省全面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监管,督促鉴定机构建立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努力实现鉴定质量“零瑕疵”。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协会履行行业惩戒的职责作用,2015年我们启动行业惩戒,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赋予市州协会行业惩戒权。2020年5月,省司法厅发布了《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配合机制的通知》,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主动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调查对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发挥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力量优势,稳步推进诉讼急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湖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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