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00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5-07981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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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7-1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省民革: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确实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您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是坚持纵向贯通。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规范组织、规范人员推选、加强制度建设等,实现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目前,全省已经建成人民调解组织29742个,村(社区)调委会26069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360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759个。二是坚持横向成网。指导推动在医疗、交通事故、物业、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教育、房屋土地征收、生态环境、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近40个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1554个。
(二)多层面推动调解工作创新。针对新时代矛盾纠纷新特点,我省积极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不断推动人民调解方式创新。持续加大对婚姻家庭、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纠纷化解力度,会同省工商联、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使人民调解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生产生活。为加强涉科技创新产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2022年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由知识产权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社会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格局,围绕湖北省科技创新中心和“51020”(5个万亿级支柱产业、10个五千亿级优势产业、20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产业体系建设,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湖北自贸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延伸。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专职化、社会化建设。注重选聘文化程度较高、具有基层调解经验的“五老”担任调解员,大力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在加强和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目前,全省共有123684名人民调解员,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5153名。
(四)加强融合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设置派驻调解室或安排调解员驻守,配合有需要的行业部门调处相关矛盾纠纷。省司法厅先后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出台了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信访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开展调解,有效缓解了法院、公安和信访等部门的工作压力。目前,设在法院人民调解组织61个、设在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80个、设在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68个、设在其他部门人民调解组织116个。二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处化解,运用调解或和解方式消除矛盾。省司法厅与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坚持将调解融入行政复议全过程,指导各地积极构建“一链三环”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五)推动一站解纷,实现非诉方式衔接。积极顺应群众对平安稳定的新期盼,将调解中心建设成为化解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省司法厅连续3年积极争取将“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改革事项,先后指导50余个县(市、区)升级打造“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发挥中心平台管理协调、指挥调度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其他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无缝对接”,“访调裁审”一站式定分止争,有效增强了纠纷联调、问题联处的聚合力。
(六)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一是积极落实保障责任。省司法厅在每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都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做重点安排,确保按政策保障到位。特别是2014年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74号),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保障办法和经费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同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指导、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帮助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经费困难,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发展,2019年设立省级人民调解转移支付资金。2021年,报经省政府批准,将原三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资金总量增加2倍,出台了《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分配、下达、使用、绩效管理、预算监督等进行规范。此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补助资金连年增长,按政策全部用于支持我省基层人民调解等工作发展。
二、我省调解立法工作方面情况
(一)出台《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如建议中提出的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在国家尚未出台大调解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对各类调解制度中不够完善的部分予以弥补。”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该条例在第三章矛盾纠纷化解中专门有二条涉及人民调解,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和保障,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效能。
(二)积极开展制定《湖北省调解条例》调研。今年5月和6月,省司法厅积极配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赴黄冈、咸宁、恩施、荆州,就制定《湖北省调解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约因素;调解工作的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以及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制定条例的时机是否成熟等开展广泛调研。
三、下一步打算
正如建议中提到的,当前我省人民调解工作仍面临着不少困难问题,需要我们持续跟进推动,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提升队伍素质、强化经费保障等问题都是已纳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思路中要重点推进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一要打造更高水平大调解工作格局。巩固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拓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二要打造素质过硬的调解员队伍。持续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三要强化调解工作保障。要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74号)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8﹞82号),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责任,加大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力度,用好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近期,我厅将联合省财政部门,拟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四要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强化关口前移,做细做实排查工作。强化分析研判,持续提升调解效能。强化依法化解、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1日
主管领导姓名 曾 群 联系电话 87238503
经 办 人姓名 王宏斌 联系电话 87235625
邮政编码 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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