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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0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08号提案的答复

2022-08-10 18:20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2-35449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2-08-1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顾敏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湖北省行业性民事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经研究,您的提案对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当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机制,为建设平安湖北做出重要贡献。

(一)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制度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201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启动了包括医疗、交通、物业、劳动争议等纠纷在内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3年底,省综治办、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针对新形势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研判,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1411月,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省司法厅提请湖北省人民政府修订的《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由第377号省长令公布,并于201531日起施行。这些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陆续出台为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指导、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全方位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指导各地将村(社区)调委会改选与村(社区)委员会换届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通过规范组织、规范人员推选、加强制度建设等,实现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都能找到人民调解组织,随时随地都能化解纠纷。同时,以需求为导向,重点推动物业、环保、商会、医疗、交通、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省共有3024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社区)调委会26653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451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92个;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和其它调解组织1245个;个人调解工作室342个。

(三)高质量打造人民调解队伍。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努力为每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1名、为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2名、为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员119965人,其中,村(社区)调委会100911人;乡镇(街道)调委会9317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059人;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和其它调解组织6678人(其中,交通事故调委会468人、医疗纠纷调委会510人、劳动争议调委会417人、物业纠纷调委会373人、消费纠纷调委会146人、旅游纠纷调委会104人、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141人、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456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405人、设在法院人民调解组织242人、设在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482人、设在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244人、设在其他部门人民调解组织671人、其他人民调解组织1400人);个人调解工作室619人。专职人民调解员16454人。

(四)高密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在重要节点,做好疫情防控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集中力量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和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2021年,全省受理调解案件365247件,调解成功355577件,成功率达97.35%,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94808次,排查发现矛盾纠纷145891件,预防纠纷104148件。

(五)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通过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体系,建立预警排查、信息通报、协商会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等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动、指导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依法开展诉讼、治安、信访等纠纷案件化解。依法、有序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六)加大对人民调解中心建设的指导力度。我们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内涵式、集约式、融合式创新发展,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通过统一受理窗口、共享调解场所、融合调解力量、汇集专家资源、集约管理人员,实现调解资源集约化供给,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精细化水平,为群众提供专业、优质的一站式调解服务。目前,咸宁、孝感、荆门、潜江等市以及红安、钟祥、宜都等70余个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已经运行,人民调解的社会效应进一步增强。

二、面临的形势及问题短板

(一)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各地借力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将村(社区)调委会改选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努力建强配齐调解组织队伍。但调解队伍结构仍不合理,表现在:一是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偏低。目前我省专兼职调解员人数比例约为1:7,专职调解员严重不足,由财政保障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调解员仅占全省调解员数4.8%。专职调解员队伍中也存在专职不专、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难以适应有效化解新型复杂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二是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力量薄弱。村(社区)调委会的调解员大部分是兼职,由村(社区)委会干部、网格员等兼任,身兼数职,任务繁重,难以将主要精力专注于调解工作。同时,村(社区)调解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工作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需求。另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聘任的专职调解员主要来自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教师等公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

(二)人民调解保障不到位。据统计,2021年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共计2052.04万元,每个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仅600余元;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共计1884.75万元,每名调解员补贴仅150余元。总的来看,目前,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虽列入了财政预算,但大多数市(州)均难以落实或仅以较低标准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没有形成长效保障机制,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不能有效落实保障责任,导致有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场所、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持续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全省组织开展调解促稳定、喜迎二十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3月开始至12月结束,指导各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专业团队和专业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矛盾纠纷化解通道,聚焦风险隐患大、矛盾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矛盾纠纷重点排查,最大限度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持续深化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双线并行、场内场外联动协作、诉前诉中全程贯通,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无缝对接强化指导协调、引导分流、重大疑难案件化解等职能发挥,力争实现访调裁审”“一站式定分止争。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效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切实抓好我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指导各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确保各类调解组织中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优化和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从不同工作岗位和社会阶层中选聘合适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明白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广泛吸纳民间长者、知名人士、乡贤等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强化培训指导。落实分类分级实施责任,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和职业化路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专职化方面发展。

(四)推进工作领域创新。在做好传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行业专业领域调解工作,及时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积极拓展在新型纠纷领域开展调解工作。


湖北省司法厅

2022810

主管领导姓名 王铭德  联系电话87238503

人姓名   王宏斌  联系电话87235625

码 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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