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191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2-35444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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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打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心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关注。在提案中,您客观地指出了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您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对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强、有价值的建议,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帮助很大。省司法厅对该提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专门力量进行认真学习讨论,深入分析情况,经过仔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一)坚持高位推进,在严格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中统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是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置于依法行政工作全局中谋划,自觉把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的各项要求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抓手,重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是加强督促考核。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和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强基固本,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基本制度。依据上位法和上级机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备案、审查、评估、清理等进行了全程规范,实现了规范性文件链条式无缝隙管理,弥补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的严重不足。
(三)坚持围绕中心,组织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我们围绕推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从2020年8月份开始成立清理工作专班,集中时间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指导市(州)、县政府,省直各部门对各自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一是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清理现行有效的“鄂政发”规范性文件832件,梳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建议修改。清理现行有效的“鄂政函”、“鄂政电”等规范性文件255件,均不涉及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内容。二是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清理现行有效的“鄂政办发”规范性文件1128件,梳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9件,其中,拟建议修改12件、废止3件、失效4件。清理现行有效的“鄂政办函”、“鄂政办电”等规范性文件442件,均不涉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内容。三是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省直部门清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3件,其中,废止47件、修改55件、失效91件。四是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市、州政府清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2件,其中,废止103件、修改119件、失效120件。
(四)坚持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备案。三年来,我们对收到市、州政府及省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7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采取征求意见、调查、函询、论证等方式进行了审查,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备案文件目录。
(五)坚持强化监督,及时依法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三年来收到行政相对人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20余件,我们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为重点进行审查,经合法性审查发现被审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及时通知相关市、州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就该文件进行自行纠错或者废止处理,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提案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对“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总能发现一些问题,有件不备、备而不审,程序性审查的多、实质性审查的少,文件内容质量不高、制定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不在少数,公民或市场主体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的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首先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做文章。经过研究,今年7月份我们已向司法厅财务部门申报修订《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经费预算计划,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启动,修订内容将聚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监督等程序规定、填补原有文件存在的漏洞、修改不合理、不便于操作执行以及过时的规定等。通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结合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拟于明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同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指引,健全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二)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建议的答复
在省司法厅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今年上半年,我们已将《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立法计划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争取明年上半年出台该条例。条例将有专门条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行规定,并且要将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纳入具体监督工作范围,突出个案监督的作用。通过以点带面、由个别到一般的工作方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在修订《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过程中,我们将深入开展调研和交流活动,分级分层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业务培训,统一认识,规范管理,增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此外,我们还要参照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开展征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定期编辑发布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案例精选,推动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三)关于对“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议的答复
从2021年起,司法部已经着手开发建设全国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简称两平台),并且两次向部分省、有关市州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两平台)已经完成立项、初步设计等工作,现在正在申请项目建设预算资金,下一步将要进行招标、开发建设等主体工作。在该项目中将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子系统,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到备案全流程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杜绝有件不备问题的发生。同时,我们将借鉴先进省份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的有益经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与公文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党委、人大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减轻基层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负担。要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智能审核系统,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标准化作业,创新审核工作方式,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从而推动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在信息化、智能化方面取得新进展,促进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质增效。
(四)关于对“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审查力度”建议的答复
今年以来,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问题查处列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接受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认真办理每一个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信访件,目的就是为了找准存在的问题,依法纠正各种错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打造更优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备案审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备案审查,既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多方面意见,也可以开展各地各部门交叉检查和交换审查,还可以委托第三方集中办理备案审查、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等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责任机制,对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推进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五)关于对“进一步强化考核督察实效”建议的答复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省已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和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达标条件要求,而且细化了考核督察指标,优化了重要指标所占分值,较好地发挥了考核督察的导向作用。今后,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不断丰富考核督察方式,突出考核督察重点,重视考核督察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引、问题通报、衔接配合等工作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成效驱动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政府法治建设工作的建言献策!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湖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7日
主管领导姓名 张正军 联系电话027-87233637
经办人姓名 周孝军 联系电话027-87235204
邮政编码 4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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