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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4号提案的答复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4号提案的答复

2021-08-30 09:32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1-4870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1-08-3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殷书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企业疫情社保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0年,根据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2月至6月,对于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因为湖北是疫情重灾区,明确对湖北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下半年,三部门再次发文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这一次湖北与其他省份一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至年底(即712月继续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再减免单位缴费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等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适用政策问题,2020年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以发文及答记者问等形式明确: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参照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因此,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类型参保单位,是否属于疫情社保减免范围依据登记类型确定。

具体到我省,20202月至6月的免征政策适用范围为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用人单位。2020712月的免征政策适用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律师事务所若登记为“企业”且类型为“中小微”,方可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经调研,我省登记为“小微企业”的律师事务所,有的享受了减免政策,有的收到了补缴20207月至11月已经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我们将进一步与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协商,争取解决部分地区不按规定执行问题,同时积极关注借鉴外省做法,主动向司法部汇报我省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适用情况,共同推动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规范,促进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司法厅

2021830

主管领导姓名 刘嗣元            联系电话  87238509

经 办 人姓名 宁芳芳            联系电话  87302515

邮 政 编 码  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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