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1-4870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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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8-30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殷书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企业疫情社保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0年,根据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对于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因为湖北是疫情重灾区,明确对湖北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下半年,三部门再次发文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这一次湖北与其他省份一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至年底(即7至12月继续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再减免单位缴费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等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适用政策问题,2020年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以发文及答记者问等形式明确: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参照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因此,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类型参保单位,是否属于疫情社保减免范围,依据登记类型确定。
具体到我省,2020年2月至6月的免征政策适用范围为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用人单位。2020年7至12月的免征政策适用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律师事务所若登记为“企业”且类型为“中小微”,方可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经调研,我省登记为“小微企业”的律师事务所,有的享受了减免政策,也有的收到了补缴2020年7月至11月已经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我们将进一步与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协商,争取解决部分地区不按规定执行问题,同时积极关注借鉴外省做法,主动向司法部汇报我省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适用情况,共同推动律师行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规范,促进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30日
主管领导姓名 刘嗣元 联系电话 87238509
经 办 人姓名 宁芳芳 联系电话 873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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