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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0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024号建议的答复

2026-06-30 17:35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6-29928 分    类 司法;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6-06-3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王琰璘代表: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60024号关于制定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益,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一是我厅与省公安厅2022年联合下发《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的有关程序,依法保障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益二是按照《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考试实施方案》有关规定2023年举办了湖北省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全省有563人报名参加执业核准考试230人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明;2025年,组织开展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质量评查工作和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新执业人员培训班。三是我厅严格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对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益行为及时予以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断改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环境。

一是关于调查取证与调查令申请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此权利。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调查令未作出相关规定。省公安厅已就查询人口信息出台工作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调查取证申请积极予以配合。

我厅将进一步与省高院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落实落地,对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二是关于扩大执业范围至全省行政区域。从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和功能看,主要是满足农村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解决乡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律师资源比较充足,故需要考虑全省法律服务资源分布的整体平衡,避免因执业区域调整引发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向发达地区流动,导致农村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需要考虑全省法律服务资源分布的整体平衡,避免因执业区域调整引发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向发达地区流动,导致农村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我厅将加强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分类指导,开展专题调研,从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出发,科学合理优化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区域。

关于人才培养我厅已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纳入“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2025年指导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举办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新执业人员培训班。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培训,积极开展行业交流,不断提升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四是关于跨部门协作与执业安全保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基层法律服务跨部门协作事项清单》中涉及法院有关内容,明确细化有关协助事项、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省公安厅明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遭遇人身侵权等警情将严格依法及时处置。

我厅将继续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完善,对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五是关于推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建设。2018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已作出明确规定,推行合伙制改革需在司法部规章框架内进行,并充分考虑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我厅将加强调查研究,在政策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关于乡镇政府提供办公场地政府购买服务优先支持等建议,我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六是关于制定《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我厅将结合本次建议,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汇报,认真开展有关工作调研,依法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为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湖北省司法厅

202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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