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湖北法网 信息平台入口 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2022-07-17 17:38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2-35434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7-17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毛精华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关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公正性规范管理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坚持以改革引领发展,以规范确保有序,通过明确管理范围、明晰职权边界、推进行业自律,实现了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把好进人关。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实施严格准入。组建专家库。共遴选出149名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评审专家组建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准入、质量监管、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三是开展质量评查。每两年对所有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确保评查覆盖到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通过文书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经专家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鉴定行为同属于技术鉴定,但是二者在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和监督方式上都不尽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和指出,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的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中要求:一是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二是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三是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开展基于案件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四是医学会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和协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和质证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湖北省司法厅

2022717

主管领导  勇   联系电话 87898233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87238555

邮政编码  430071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