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动态】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2-34556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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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程》、《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实施意见》要求,现将2022年建议提案分办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已交办我厅44件建议提案,其中人大建议13件(其中主办3件,会办10件),政协提案31件(其中主、分办9件,会办22件)。厅办公室根据收到的建议提案内容做了梳理、分类,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建议承办清单》(附件1)、《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承办清单》(附件2),明确了办理时间、牵头处室、参与处室。
二、办理要求
(一)落实办理责任。建议提案由各牵头处室(单位)具体办理,根据省司法厅承担的主(分)、会办责任,答复代表委员或将会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各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安排熟悉相关情况的工作人员办理。厅办公室建立办理台帐,积极做好跟踪督办等工作,
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圆满完成。
(二)规范办理格式。各牵头处室(单位)在答复建议提案时,要按照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行文(附件3、附件4),答复意见需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送。答复内容要开诚布公,直奔主题,意见明确,注重向建议提案者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落实、问题推动及解决办法,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和答非所指。对短期内不具备条件解决的,应如实说明。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对已解决、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经启动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留作参考、办理单位需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三)加强协调沟通。由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牵头处室(单位)应通过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和代表委员沟通后再答复。建议提案由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省政协专委会等集体提出的,牵头处室(单位)应尽量委派负责人与之见面,以示重视。代表委员反映同类建议提案问题较多的,可召开同类建议提案集中办理协商会,现场解答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确因特殊原因不便见面的,可选择电话、信函、网络等沟通方式,确保沟通率100%。涉及到厅机关多项职能工作的建议提案,各参与处室(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处室(单位)沟通,将书面意见交牵头处室(单位)汇总,以便按期对代表委员答复。由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牵头处室(单位)要将答复寄送代表委员,对领衔的代表委员务必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
三、办理时限
根据要求,2022年人大建议会办件答复意见于4月30日前报送主办单位,主办件于7月31日前向人大代表答复;政协提案会办件答复意见于5月31日报送主办单位,主办件于8月31日前向政协委员答复。
牵头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建议提案,并将书面答复(含电子版)交厅办公室,以便统一提交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平台、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各处室(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于9月30日前报厅办公室汇总上报。
湖北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