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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2021-06-30 09:38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1-36779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1-06-3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叶小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帮助律师有效辩护的建议收悉。提出律师职业环境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建议,分析与建议都非常好。针对您的建议,我厅会同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

2021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保障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纳入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权。同时,省公安厅下发《全省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看守所开展专项活动。

一是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全省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在用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至少按设计押量每100人配备2间律师会见室的标准,完成缺口律师会见室建设。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二是提高律师会见效率。全省看守所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辩护律师可关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打开微警务模块,通过监管办理事项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通过平台反馈具体会见时间、地点。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设置快速会见室,对办理常规性、告知性手续的,优先安排快速会见,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安排快速会见。

三是延长会见室有效使用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仍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造成律师排队等候的看守所,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日接待时间,或者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四是为律师会见提供方便。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购置座椅、复印机、饮水机、储物柜、自助贩卖机、老花镜等设施,在律师会见室设置单机版电脑和打印机,配备空调等设施。律师可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

五是合理安排律师会见。看守所在办事大厅公告栏公布律师会见业务办理时间、办理流程,设置意见箱,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六是及时处理律师投诉。各级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律师或者律协反映或者投诉律师会见、通信等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或者剥夺的,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

七是大力推进检律衔接平台建设。湖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大力推进检律衔接平台建设。目前,该平台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短信平台已完成全面对接,并在全省各级院全面部署使用,可为律师提供异地阅卷、预约会见和办理情况短信推送等服务。全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律师搭建电话、网站、微信等线上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服务。如荆州市检察机关针对疫情期间律师无法到看守所现场会见承办人、无法本地阅卷等难题,两级院积极协调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看守所,借助检察专网、远程提讯系统帮助律师实现远程会见和阅卷,为律师履职开辟云通道,获得律师的好评。同时,为方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阅卷,湖北省检察机关已有118个院配置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信访接待),其他院正在建设或者改建中,为律师会见承办人、接待群众、参与矛盾化解等提供了良好环境。

二、关于侦查阶段沟通难的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做了相应规范:一是听取律师意见预约部门为案件管理部门;二是捕诉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起诉阶段,可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时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听取意见应为该案承办检察人员,避免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不畅问题;四是听取律师意见时应在办公区域,一般应为专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录音录像;五是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部门应附卷备查,并在工作文书中记载写明是否采纳及理由。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的,依法不捕、不诉、提出适用轻缓刑量刑建议;同时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实现一案一评估制度。对于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涉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的逮捕、起诉,要同步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省检察院已印发《企业四类人员逮捕、起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具体工作流程。

全省各级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均依法及时予以安排;对于律师的书面意见,依法及时审查并附卷;对于律师的口头意见进行记录后入卷备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听取律师意见75人次,均已将律师意见附卷备查。

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难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少捕慎捕,减少羁押,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省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员实行依职权、全员、动态审查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羁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难的问题,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二是统一规范审查判断标准;三是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的公开审查程序;四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说理制度;五是完善后续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979人次,采纳381人次,其中变更强制措施360人,释放21人。

四、关于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

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201511月以来,我厅提请省委政法委统筹省直政法各部门及省律师协会,建立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联合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不断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调阅卷宗、会见等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下一步,省委政法委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大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力度,力争用更好的政策措施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意识。把学习贯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增进政法干警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了解,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巩固和发展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聚焦当前制约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列出办案机关应该落实的保障措施清单,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程序,杜绝司法人员人为设置障碍。全面深化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警务”“智慧司法行政等平台建设,方便律师网上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实时公开有关办理进展情况,接受律师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司法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设施条件。推动全省范围内加快建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配备必要的打印复制设备,设置律师休息室、更衣室等;加快完善网上预约、自助查询电子卷宗、网上阅卷、视频开庭等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影响律师执业问题专项整治。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妥善做好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案(事)件的处置工作。

我厅将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律师调查令制度、检律会商机制等各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制度,会同省律协及时收集、反映和协商解决律师依法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湖北省司法厅

2021630

主管领导:刘嗣元                联系电话:027--87238509

经 办 人:王玉平                联系电话:027--87361582

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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