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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6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62号建议的答复

2020-08-10 16:12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0-142123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0-08-1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赵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设内外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内外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改革开放的信心,激励其加大投资和资源配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您提的建议很好。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正如您所言: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制度,更好地保障内外资企业竞争公平,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建设达到了新高度。

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外商投资领域在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专门部署,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鄂发〔2018〕33号、鄂发〔2020〕6号等一系列与营商环境有关的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有力推动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我省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企业等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突出,生存与发展压力持续加大。为此,制定出台一部本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是打造我省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今年5月,《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目前,该办法草案即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对标《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坚持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目标导向,提出了若干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制度措施。针对您提出的三点建议,办法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例如: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全面履行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市场主体损失。”办法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鄂汇办APP、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投诉、举报涉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政策措施或者有损市场公平和营商环境的行为。”等等。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今年8月初,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省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省、市、县、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小区物业公司、银行、保险、学校、医院、水、电、热、气等单位的文件及其设定的证明事项。通知要求10月15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将专项清理出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按修改、废止目录和取消、保留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

对您提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工作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同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湖北省司法厅

2020810

主管领导:刘嗣元                   联系电话:87238509

经 办 人:黄先进                   联系电话:87235202

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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