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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2.湖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2020-09-29 11:49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0-123780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7-01-02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为使省司法厅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省司法厅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心,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全面正确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我省实现“十三五”奋斗目标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行政保障。

第二条省司法厅领导班子成员、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确保政令畅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条省司法厅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团结协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省司法厅在厅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厅长负责制。副厅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厅长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行政管理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需要向司法部、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业务工作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以省厅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厅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部署的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研究决定厅机关年度重要发文、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调研、督查等活动)

(五)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省厅各部门(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的请示、报告等需要解决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上级要求和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在厅党委会后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厅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省厅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办公室综合后报厅长审定。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厅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七条参加厅长办公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副厅长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司法厅工作中一些专门性问题。

第九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主办部门(单位)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十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和专题会议外,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由厅办公室提前送达参会厅领导,紧急情况下会前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一条每次厅长办公会应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草拟,根据内容确定上报单位和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厅长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十二条厅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厅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主动认真地组织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会议重新讨论。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参加厅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长办公会通知、会议记录和其他会务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公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厅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六条厅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临时主持全厅的工作。

第十七条省司法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省司法厅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开展公务活动。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热线电话和投诉电话。加强公共信息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除厅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单位)报送省厅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报送司法部、省委、省委、省委政法委的请示、报告,除司法部、省委、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

第二十三条省司法厅各门(单位)、各市州司法局报送省厅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厅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厅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省司法厅机关发文统一由办公室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属于以省司法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送厅法制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再送厅领导审签。

第二十五条省司法厅、厅党委及省司法厅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六条省司法厅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司法厅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厅领导和省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司法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司法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司法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司法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司法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长或省司法厅同意。

第二十八条 省司法厅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厅领导及省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条司法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司法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司法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处室、节约型单位。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厅领导和省厅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三十四条厅领导和省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厅领导和省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到各地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厅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或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厅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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