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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工作规则

1.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工作规则

2020-09-29 11:32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0-123778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7-01-03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厅党委在司法厅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湖北省委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厅党委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委负责,在省司法厅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第三条厅党委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团结带领全省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忠诚履行监管教育、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保障司法等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为服务保障推进平安法治湖北建设、实现我省“十三五”奋斗目标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提供优质务实高效的司法行政保障。

第四条厅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宗旨,以全面履行维护监所安全稳定、普法依法治理、提升法律服务(援助)质量、服务保障促进公正司法等工作职责,积极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工作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激发司法行政工作活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断增加党委的工作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自觉遵守党章法规党纪,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全面履行推进全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厅党委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司法部、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六条厅党委讨论决策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研究决定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厅党委成员及其他厅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与调整,厅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机构(单位)的设置与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厅机关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安排使用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厅管单位需要报厅党委审定的重大规划、财务计划及重要项目建设事项。

(七)审议决定厅党委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厅机关党委、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党委以及市州司法局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厅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厅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厅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厅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厅党委应当加强对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完成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厅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厅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省司法厅党委领导厅机关党委及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党委工作,指导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建工作。

厅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厅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强化实践锻炼,坚守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摸实情、讲真话、办实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六条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厅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厅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厅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中央、省委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厅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向省委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省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厅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厅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省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厅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厅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厅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以厅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厅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厅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厅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厅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若有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厅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厅党委会议题应由厅党委委员提出。厅党委办公室根据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协调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对所提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涉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由分管厅党委委员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涉法事项由厅法制处以及厅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符合社会风险评估条件的要组织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经协调一致,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填写《厅党委会议题呈批表》并附汇报提纲,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党委委员签批后,由厅党委办公室汇总。沟通、协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呈批表上出具不同意见和简要理由。涉及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也要附上结论性意见,由责任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一并送厅党委办公室汇总,逾期原则上予以顺延

第二十三条厅党委办公室将议题综合后报厅党委书记审定对经审定认为违反程序呈报的议题、决策时机不成熟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二十四条题和会议时间经厅党委书记决定后,由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责任部门(单位)作准备。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由厅党委办公室每周五送达党委委员,紧急情况下会前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单位)汇报(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特别重大的议题除外),分管党委委员作补充说明,各党委委员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二十六条 在党委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作出决定。对需表决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记录分别由厅党委办公室、干部处根据议题性质,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九条 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内容确定上报单位和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厅党委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三十条 厅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部门(单位)送达厅党委会议纪要,列出督办清单,并予以跟踪督办。责任部门(单位)应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季度向厅党委会通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厅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厅党委书记和厅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经厅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厅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厅党委会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参加(列席)厅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党委会议的内容

第五章  执行组织制度

第三十四条厅党委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

厅党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由厅党委书记主持,每年不少于8次。

厅机关党委按照厅党委授权、根据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拟定具体学习计划、研讨专题和相关学习制度。

根据需要,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可以吸收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采用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等形式扩大到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第三十五条厅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厅党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由厅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书记视会议内容可以决定有关人员列席。

厅党委民主生活会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报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并抄送省直机关工委。民主生活会内容适于通报的,应当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书记和党委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参加和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六条 厅党委坚持联系基层制度。

厅党委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实践不少于30天,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到联系点进行蹲点调研。到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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