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议事规则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4162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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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1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厅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党委决策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委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厅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若有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 厅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各部门(单位)如有议题,须于上周五10点以前,填写《厅党委会议题呈报审批表》送厅党委办公室汇总。
二、议事决策具体范围
第五条 厅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2.讨论决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3.研究决定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厅党委成员及其他厅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与调整,厅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机构(单位)的设置与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工作。
6.研究决定厅机关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安排使用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厅管单位需要报厅党委审定的重大规划、财务计划及重要项目建设事项。
7.审议决定厅党委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厅机关党委、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党委以及市、州司法局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厅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准备
第六条 厅党委会议题应由厅党委委员提出。厅党委办公室根据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协调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对所提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分管厅党委委员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涉法事项由厅法制处以及厅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符合社会风险评估条件的要组织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经协调一致,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填写《厅党委会议题呈批表》并附汇报提纲,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党委委员签批后,由厅党委办公室汇总。沟通、协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呈批表上出具不同意见和简要理由。涉及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也要附上结论性意见,由责任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一并送厅党委办公室汇总,逾期原则上予以顺延。
第八条 厅党委办公室将议题综合后报厅党委书记审定。对经审定认为违反程序呈报的议题、决策时机不成熟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九条 议题和会议时间经厅党委书记决定后,由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责任部门(单位)作准备。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由厅党委办公室每周五送达党委委员,紧急情况下会前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单位)汇报(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特别重大的议题除外),分管党委委员作补充说明,各党委委员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在党委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作出决定。对需表决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厅党委会议记录分别由厅党委办公室、干部处根据议题性质,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五、决策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 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内容确定上报单位和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厅党委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十五条 厅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部门(单位)送达厅党委会议纪要,列出督办清单,并予以跟踪督办。责任部门(单位)应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季度向厅党委会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厅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厅党委书记和厅党委会汇报。
六、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经厅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厅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厅党委会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 参加(列席)厅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党委会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内容,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厅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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