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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司法厅“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5.省司法厅“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2020-08-31 16:20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0-124694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7-01-03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省司法厅“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司法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全省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全局性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部署、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三)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章程的起草以及重要执法事项的确定;

(六)厅管干部奖惩及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七)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八)涉及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本厅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制教育所及监狱戒毒单位建设、发展、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监狱、戒毒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拟任和推荐人选;

(二)厅管后备干部拟任人选;

(三)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制教育所及监狱戒毒单位涉及大宗国有资产重组、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以及监所撤扩并和新建、改建、迁建等布局调整等重大项目;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厅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资金使用额度的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委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合法审查、风险评估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公示、民主协商。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厅党委书记、厅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厅党委书记、厅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厅党委议事规则确定会议议题。

(四)如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以电话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厅党委书记、厅长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决策。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综合督办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厅党委报告执行情况。综合督办部门、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办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在新的决策没有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委(监察室)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向厅党委报告或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擅自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分管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依据有关法规法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制教育所、省直监狱戒毒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厅备案,并每年将实施情况报厅纪委(监察室)。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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