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湖北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4735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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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工作,积极服务保障厅党委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根据《中共湖北省委信息工作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厅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省厅信息调研直报点(省司法厅信息直报点名单附后)。
第三条 本办法政务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调研类信息和重要紧急类信息。
1.动态信息:1000字以内、反映落实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工作打算、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等工作信息;
2.调研信息:1000—3500字以内,包括典型经验类和困难问题类信息。
典型经验类信息:指的是在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委决策部署中推进各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总结提炼,形成的有情况、有数据、有事例、有做法、具有一定推广运用价值的典型经验信息;
困难问题类信息:指的是在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决策部署、推进各项工作中,经过努力但限于客观原因自身难以解决,须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解决: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政策规定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类信息;
3.重要紧急信息:(1)全系统遭受(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等信息;(2)监狱、强戒所、社区矫正机构及省法制教育所发生的监管安全事故等信息;(3)涉及在鄂关押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罪犯刑释出狱等可能引发重大舆情发生等信息;(4)邪教人员在教育转化过程中揭发的影响安全稳定的重要线索信息;(5)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人民监督员为突发事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类的信息;(6)司法考试重大舞弊、泄(失)密事故信息;(7)因司法行政系统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法律服务以及民事纠纷等引起的重大缠(闹)访和群体性事件等信息;(8)司法行政干部、监狱戒毒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纪违法犯罪、可能引起或已经发生的网络舆论监督(炒作)事件信息;(9)武汉警官职业学员在开展职业教育和干部培训中,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案(事)件信息。
重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配套应急预案执行,不在规定范围内但比较紧急、敏感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报送。
第四条 省司法厅重要会议召开、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下发、厅领导批文、指示后,各责任处室(单位)一周内报送学习传达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两个月左右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效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需长期持续推进的应定期报送阶段性进展及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条 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等日常信息除外。省司法厅信息直报点重点报送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的做法、成效以及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法律服务直报点重点报送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和参与重大案件处理的经验、做法及成效。
第六条 考评从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予以记分。实行季度通报、年终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每季度最低上报信息数为:
1.各市、州司法局24条;
2.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18条;
3.省监狱局24条、省戒毒局20条;
4.省社矫局、厅法制宣传处、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厅基层工作处、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厅法制处、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宣传处、厅机关党委、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12条;
5.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厅计划财务装备处、厅政治(警务)部干部处、厅政治(警务)部警务处、厅工会工作委员会、厅离退休干部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楚信公证处6条;
6.省厅信息直报点12条。
第八条 报送信息达到以上规定条数的(以发到本办法规定的报送电子邮箱的信息为准),在季度通报时可获得60分的基准分。
第九条 信息调研质量考评主要指信息被采用和批示的情况。具体评分标准为:
1.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的3分;
2.被省厅工作简报、每日安全维稳信访情况采用的5分;
3.被省厅领导批示、被鄂司通报采用的10分;
4.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采用的15分;
5.被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批示的20分;
6.被中央、国务院采用的25分;
7.被中央领导批示的30分。
一条信息以该信息被采用(批示)对应的最高分为准,不累计重复计分。
第十条 鼓励报送困难问题类调研信息以及重要紧急信息。1条困难问题类调研信息或重要紧急信息可折算2条常规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报送信息须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报。
第十二条 省厅信息载体有:
1.省厅门户网站;
2.省厅工作简报;
3.领导参阅件(每月1期,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鄂司通报;
5.每日安全维稳信访情况等。
第十三条 动态类、调研类和重要紧急信息,请同时报送厅办公室综合科(电子邮箱:sifatingzhk@163.com,电话:027-87238525)、督办科(电子邮箱:hbssftdbk@163.com,电话:027-87238213);发生重要紧急突发事件、需要省厅立即组织处置的信息,必须在事发后两小时以内,报告厅维稳办(设在厅办公室保卫科,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口头、短信报告,再以文字续报。电话:027-87238517,手机:18872204030,电子邮箱:sifatingbwk@163.com,传真:027-87238517)
第十四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厅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信息数量以及被采用、被领导批示情况,综合计算出各单位(部门)的上一季度得分并予以通报(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考评结果同时抄送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年底,根据全年四个季度考评得分情况,汇总计算出各单位(部门)全年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提请厅党委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的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市州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重要紧急信息,导致贻误事件最佳处置时机,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省司法厅信息直报点名单
附件
省司法厅信息直报点名单
(共80个,根据工作情况,实时调整)
一、司法行政机关直报点(41个):
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硚口区司法局、武昌区司法局、青山区司法局、黄陂区司法局;
黄石市:大冶市司法局、黄石港区司法局、西塞山区司法局;
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枣阳市司法局;
荆州市:松滋市司法局、公安县司法局、洪湖市司法局;
宜昌市:枝江市司法局、夷陵区司法局;
十堰市:丹江口市司法局、张湾区司法局;
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汉川市司法局、安陆市司法局;
荆门市:京山县司法局、钟祥市司法局、东宝区司法局;
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华容区司法局;
黄冈市:红安县司法局、浠水县司法局、黄梅县司法局;
咸宁市:赤壁市司法局、崇阳县司法局;
随州市:广水市司法局、随县司法局;
恩施州:恩施市司法局、利川市司法局、咸丰县司法局;
仙桃市:市法律援助中心;
天门市:天门市司法局竟陵司法所、高新园司法分局;
潜江市:市调解中心、潜江市司法局园林司法所;
神农架林区: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松柏司法所、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红坪司法所。
二、监狱戒毒系统直报点(20个):
省沙洋监狱局、省沙洋广华监狱、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省江北监狱、省襄北监狱、省襄南监狱、省恩施监狱、省武昌监狱、省武汉女子监狱、省洪山监狱、省汉阳监狱、省咸宁监狱、省黄石监狱;
省沙洋强戒所、省狮子山强戒所、省女子强戒所、武汉市女子强戒所、黄石市强戒所。
三、法律服务直报点(19个):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中星公证处、襄阳市公证协会、公安县公证处;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荆州市松滋市洈水基层法律服务所、宜昌市利民基层法律服务所、荆门市沙洋县高阳基层法律服务所、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基层法律服务所;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宜都明信法医司法鉴定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