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湖北省司法厅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9534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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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司法厅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研)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厅党委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的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研工作,发挥调研工作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始终围绕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服务决策,不断为解决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第三条 调研分为重点调研、专项调研和立法调研。
重点调研是指涉及全省性、全局性、基础性、系统性、跨部门的综合调研,一般由厅机关综合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单位)参与。
专项调研是指针对司法行政某项业务、某个地方、某一具体问题展开的专题调研,由省厅处室(单位)、有关市(州)司法局承担。
立法调研是指针对国家或我省已出台和纳入国家或我省立法规划的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所开展的调研,由厅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承担。
第四条 开展调研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省委六条意见和厅党委七项措施,到基层要深入了解实情、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未经牵头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五条 调研经费纳入厅机关年度预算。调研工作鼓励委托大学、教育科研部门等第三方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调研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适时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培训。省厅各处室(单位)要自行组织干部学习培训,掌握调研基本方法,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调研课题确定。
(一)每年初,各市(州)司法局、省厅各处室(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1—2个申报课题;分管厅长根据分管处室(单位)申报课题情况,确定1—2个由自己领衔研究的课题。
(二)厅办公室会同厅法制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课题开展汇总分析,研究提出向省部申报重大课题、省厅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立法课题的建议。
(三)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四)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调研课题,但须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省厅下达各处室(单位)调研课题后,各处室(单位)要制定调研方案、调研提纲,做到调研目的明确、安排合理、扎实有效。
第九条 调研结束后须形成书面调研报告,经牵头(单位)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调研报告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调查情况,调研数据要详实、准确,分析问题要客观公正,对策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调研成果的主要转化应用方式:
(一)对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厅办公室适时编辑《参阅件》,供厅领导决策参考。
(二)除涉密内容外,每季度通过省厅简报(调研专辑)和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三)对调研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厅办公室会同法制处及时整理归纳,提出处理意见,一般问题报厅领导批示后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请厅党委、厅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四)对调研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典型经验,建议厅党委以召开现场观摩会或典型经验宣传的方式来推广应用。
(五)每年底,对优秀调研课题汇编成册,作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交流材料。
(六)每年底,厅办公室会同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展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和组织奖,并通报全系统。
(七)各市(州)司法局调研工作纳入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厅办公室、厅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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