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湖北省司法厅安全稳定工作日报告月研判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955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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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6-09-07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司法厅安全稳定工作日报告月研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维护全省稳定工作形势需要,牢牢把握维稳工作主动权,强化情报信息对维护安全稳定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维护稳定工作信息日报送月研判工作制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维护稳定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始终把防控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做到心中有数、脑中有谱、出手有力、处置有方,确保第一时间做出信息研判,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是落实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严格实行“每日一报告、每月一研判”,信息报送要求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维稳信息主要是各单位(部门)在监督、执法、执业、管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1.服刑、戒毒人员自杀、死亡(含非正常死亡)、脱逃、大规模斗殴、群体性闹监(所)、暴狱(所)、传染病暴发流行,食品卫生等监管场所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2.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漏管、参与或制造群体性事件、重新违法犯罪等事件;
3.“法轮功”邪教人员在教育转化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4.服刑、强戒、社矫和邪教人员揭发的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线索。
5.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为重大、敏感、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群众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
6.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等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发生的投诉事项;
7、干警和学生在校接受培训教育期间发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事故、违法犯罪及其他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问题;
8.各单位(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缠(闹)访及依法处置等情况;
9.各单位(部门)发生的暴恐、内保、消防、交通、保密等方面的安全事故。
10.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政审批、法律服务和组织国家司法考试以及干警队伍违法乱纪方面的重大网络舆情;
11.事关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稳定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社矫局、厅律公处、厅法援处、厅基层处、厅司鉴处、厅司法考试处、厅法制处、厅政治(警务)部组宣处、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教所、省律师协会等单位(部门)根据具体发生的涉稳事项类别,选择填写《每日维稳信息汇报表》并于每日15时之前报送;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情况报告。报表和报告应当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审签,未经审签直接上报的,一律视同未上报。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遇到重大事项,一般采取书面形式随时上报;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口头报告,随后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补报。涉及维稳事项,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第八条 凡是涉及厅机关内设机构的重大涉稳投诉或信访等事项,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直接报送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下午16时前将涉稳信息汇总并报省委政法委(省维稳办);每周一9:00之前应当将汇总的上周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工作信息,分别报送给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阅,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每月4日前应当形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工作情况报告,分别报送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阅,并报省委政法委(省维稳办)。
第十条 建立联席安全维稳研判会议制度,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安全维稳工作研判会议,通报上个月维稳工作总体情况,研判司法行政系统涉稳形势,商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谋划部署下一阶段维稳工作。
当月有涉及相关内设机构的重大维稳投诉或信访等事项,处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遇到重大涉稳事项、传达上级涉稳工作精神等其他涉及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工作需要及时部署的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联席维稳研判会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遇到重大事项,除第一时间将涉稳信息报送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应当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要求,防止问题拖大、拖炸。
第十三条 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个案挂牌督办制度,督促责任单位(部门)及时核查、限期处置。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部门)涉稳信息报送处置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应报不报,以及瞒报、虚报、迟报、漏报或者承办工作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规定提交组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日报告、月研判工作制度,严格纪律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明确工作任务标准,建立维稳研判报送工作台账,保证轨迹资料收集齐全、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标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维稳研判报送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厅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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