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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省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13.全省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2020-08-28 11:20 湖北省司法厅
索 引 号 011043217/2020-129559 分    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7-01-03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全省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目标责任制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确保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根据省目标办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效能建设目标、改革创新目标)、测评和创先争优等情况。

第四条 目标责任制考评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综合考评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评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考评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五条 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在厅党委领导下,由厅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如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由接任的负责人担当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考评对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对完成目标任务和在推进目标责任制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制定目标

第八条  每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职能目标,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制定;共性目标、测评和创先争优等项目由厅目标办按照省目标办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

第九条每年度职能目标制定工作流程:年初,厅目标办下发《关于上报年度职能工作目标的通知》后,考评对象根据省厅要求,围绕本地党委、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任务,结合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能,上报本年度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分解指标。厅目标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对各地上报的目标任务予以审核,在报经厅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考评对象的职能目标。

第十条  职能目标,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对不便量化的目标,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尽量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进度,便于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任务每年下达一次,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调整,如需调整,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经厅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十被考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对责任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单位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以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章  考评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计分权重

厅目标办对考评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职能目标60(平安建设24、普法依法治理6分、法律服务12分、保障司法18,共性目标30分(政务信息及调研报送5分、落实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厅领导重要批示情况5分、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4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4分、信息化建设应用6分、加强工作保障6),第三方测评10(厅领导测评5分、各处室测评5创先争优另行加分,分值上限为5分。

第十  考评规则

一)职能目标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改革创新,服务平安、法治湖北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被考评单位报送的职能目标自查情况和轨迹资料,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检查考核的情况,对相应的职能目标予以打分,厅目标办统计汇总各职能处室(单位)的考评分,形成该单位职能目标得分。

(二)共性目标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厅党委决策部署和厅领导批示事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政务信息及调研报告报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应用、加强工作保障等情况。

由厅目标办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被考评单位报送的共性目标自查情况和轨迹资料,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检查考核的情况综合考评打分。 

(三)测评:此项工作由厅目标办组织分别由厅领导,厅机关相关综合处室(单位)根据平时检查了解的情况,对被考评对象进行测评打分。

(四)创先争优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成绩显著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表彰的加5分;获得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司法厅以及所在地党委、政府表彰的加2地方党委、政府专门下发重视司法行政工作文件的加2分。创先争优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厅目标办根据考评对象提供的文件、证书复印件打分。

第十考评程序:

(一)日常检查: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结合调研、指导、检查和督办工作,及时了解考评对象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二)半年抽查810日前,考评对象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向厅目标办报送本单位上半年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年度考评每年底或次年初,考评对象对照制定的目标进行认真系统的梳理总结,并向厅目标办上报年度自查报告、自查得分以及能有效证明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轨迹资料厅目标办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被考评单位组织考评打分并汇总统计,对总得分在前7名的单位组织实地检查考核。

)结果审定:在此基础上,厅目标办根据得分高低和实地检查考核的情况,提出拟表彰建议方案,提交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厅党委研究审定。

第四章  奖惩规则

第十  考评对象考评总分90以上的,视为合格单位,反之为未达标。对得分位居前5名的单位,省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优胜单位”称号,并通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对连续2年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二等功1次;对单位连续3年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对单位记集体二等功1次。

第十未达标单位须在通报后的2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报厅目标办整改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考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第十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各考评对象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厅目标办反馈,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本试行办法由厅目标办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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