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全省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29559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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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0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全省市州司法局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目标责任制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确保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根据省目标办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效能建设目标、改革创新目标)、测评和创先争优等情况。
第四条 目标责任制考评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综合考评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评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考评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在厅党委领导下,由厅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如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由接任的负责人担当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考评对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对完成目标任务和在推进目标责任制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制定目标
第八条 每年度目标责任制中的职能目标,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制定;共性目标、测评和创先争优等项目由厅目标办按照省目标办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
第九条 每年度职能目标制定工作流程:年初,厅目标办下发《关于上报年度职能工作目标的通知》后,考评对象根据省厅要求,围绕本地党委、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任务,结合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能,上报本年度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分解指标。厅目标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对各地上报的目标任务予以审核,在报经厅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考评对象的职能目标。
第十条 拟定职能目标,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对不便量化的目标,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尽量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进度,便于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任务每年下达一次,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调整,如需调整,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经厅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被考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对责任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本单位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以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章 考评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计分权重:
厅目标办对考评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职能目标60分(平安建设24分、普法依法治理6分、法律服务12分、保障司法18分),共性目标30分(政务信息及调研报送5分、落实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厅领导重要批示情况5分、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4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4分、信息化建设应用6分、加强工作保障6分),第三方测评10分(厅领导测评5分、各处室测评5分),创先争优另行加分,分值上限为5分。
第十四条 考评规则:
(一)职能目标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改革创新,服务平安、法治湖北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被考评单位报送的职能目标自查情况和轨迹资料,结合平时了解掌握和检查考核的情况,对相应的职能目标予以打分,厅目标办统计汇总各职能处室(单位)的考评分,形成该单位职能目标得分。
(二)共性目标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厅党委决策部署和厅领导批示事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政务信息及调研报告报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应用、加强工作保障等情况。
由厅目标办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被考评单位报送的共性目标自查情况和轨迹资料,结合平时了解掌握和检查考核的情况综合考评打分。
(三)测评:此项工作由厅目标办组织,分别由厅领导,厅机关相关综合处室(单位)根据平时检查了解的情况,对被考评对象进行测评打分。
(四)创先争优考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成绩显著,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表彰的加5分;获得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司法厅以及所在地党委、政府表彰的加2分。地方党委、政府专门下发重视司法行政工作文件的加2分。创先争优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厅目标办根据考评对象提供的文件、证书复印件打分。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
(一)日常检查: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结合调研、指导、检查和督办工作,及时了解考评对象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二)半年抽查:8月10日前,考评对象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向厅目标办报送本单位上半年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三)年度考评:每年底或次年初,考评对象要对照制定的目标进行认真系统的梳理总结,并向厅目标办上报年度自查报告、自查得分以及能有效证明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轨迹资料。厅目标办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被考评单位组织考评打分并汇总统计,对总得分在前7名的单位组织实地检查考核。
(四)结果审定:在此基础上,厅目标办根据得分高低和实地检查考核的情况,提出拟表彰建议方案,提交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厅党委研究审定。
第四章 奖惩规则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单位,反之为未达标。对得分位居前5名的单位,省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优胜单位”称号,并通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对连续2年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二等功1次;对单位连续3年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对单位记集体二等功1次。
第十七条 未达标单位须在通报后的2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报厅目标办,整改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考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各考评对象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厅目标办反馈,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厅目标办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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