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省司法厅关于厅管单位省直监(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011043217/2020-130470 | 分 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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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6-11-2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省司法厅关于厅管单位 省直监(所)
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全系统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落实意见》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平安建设暨落实维稳第一责任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厅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与厅党委每年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评对象一致。
第四条 综治维稳信访考评依据:《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考评计分细则》,考评按百分制进行。
第五条 综治维稳信访检查考评与年终厅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考评同步进行,由厅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六条 考评程序为:
(一)单位自评。各单位对照年度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逐条自查总结。对照《计分细则》实事求是填写得分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交厅考核组。
(二)检查组考评。根据《目标责任书》中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实施情况和《计分细则》相关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座谈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向被考评单位反馈。
(三)厅党委审定。考核结束后,厅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厅党委报告考评情况及考评结果,由厅党委审定各单位考评结果及档次。
(四)结果运用。
1.出现以下“一票否决”事项的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1)本单位发生消防、爆炸、交通、保密、意识形态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2)监狱、戒毒等监管场所发生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脱逃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
(3)发生暴狱、凶杀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等重大狱(所)内案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4)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
(5)发生“进京非访”和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综治目标奖并予以通报,2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报厅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对连续三年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免职或劝其辞职。
2.未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评定为“合格”单位。在所有“合格”单位中,省厅将根据得分高低,按40%的比例确定考评“优胜”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厅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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